缪江云,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同时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15年来,他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办理了数百起相关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获得“十佳优秀公益律师”等多种荣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一、案例概述本案是一起建筑工地作业过程中因吊装设备操作不当导致工人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移动的墙板挤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最终法院认定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在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化名)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并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二、基本案情当天,张某(化名)在从事墙板打磨工作时,与XX劳务公司员工王某(化名)配合吊装墙板作业。张某(化名)负责辅助确定墙板放置点,事发时,他扶住墙板南边角,王某(化名)在西北角操作手持遥控器控制电动单梁起重机吊装墙板。因王某(化名)操作不当,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导致其被挤压至身后墙板,造成胸腰腹部外伤。张某(化名)当日被送至当地卫生院治疗,后转至医院进一步诊治,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张某(化名)腰椎四处横突骨折,影响功能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张某(化名)共花费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三、争议焦点(一)因果关系认定本案要确定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及双方陈述确认,事发时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在墙板对角方向配合操作,王某(化名)遥控操作起重机使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导致其受伤。结合医疗诊断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的伤情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即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过错责任认定原告张某(化名)作为有较长时间工作经验、接受过安全培训的老员工,对墙板吊装工作的安全风险点应当清楚。但他手扶墙板且设备运行速度为20米/分钟时,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或保护措施,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而王某(化名)操作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为特种设备,他既不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资格,又未接受过专业操作培训,操作时未注意墙板位置,导致墙板向原告方向不当移动,且未注意到原告的状态和位置,致使原告受伤,应负主要责任。王某(化名)作为XX劳务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应由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工作无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具备特定资质,故XX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原告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王某(化名)(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四、法律分析与启示(一)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持证上岗,王某(化名)无操作证且未接受专业培训,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重大过错。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未对王某(化名)进行起重机操作培训,存在管理过失,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同时,劳动者也应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张某(化名)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且,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吊装劳务外包工作并无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特定资质,不支持原告关于发包方应承担过错责任的主张。(二)启示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涉及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严格审查资质,确保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在危险作业环境中时刻保持警惕,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务外包时需明确安全责任,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时,明确约定安全责任归属。司法裁判在认定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避免过度加重用人单位责任。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