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也能获法院支持在婚姻的长河中,并非每一段感情都能一帆风顺。当夫妻感情走到尽头,离婚便成为许多人无奈的选择。然而,在实际的离婚诉讼中,尤其是首次起诉时,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往往会较为谨慎地处理。但有这样一个案例,即使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准予离婚,切实维护了女方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感情失和,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女儿的诞生。然而,婚后生活并未如想象中那般美好,因家庭琐事,两人频繁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失和。2016年,男方被诊断出患有膝盖滑膜炎,无法工作,女方不得不外出务工承担起家庭的开支。但男方不仅没有给予女方理解和支持,反而对女方多次言语侮辱,这让本就脆弱的感情进一步恶化。自2017年起,女方携女儿返回山东娘家生活,双方开始分居。此后,女方及其家人实际承担起女儿的抚养责任,男方不仅未支付抚养费用,也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女方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要求婚生女由自己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男方不同意,争议焦点凸显面对女方的离婚诉求,男方并不同意。他辩称双方虽因沟通不畅发生争吵,但孩子尚小,希望维持婚姻。此时,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认定上。 律师梳理关键事实,助力实现诉讼目标在代理过程中,律师重点梳理了双方分居时间线、子女实际抚养情况、原告经济能力等关键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主张自2017年开始分居,被告亦认可自2020年起双方再无共同生活。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法院认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已连续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诉求。在子女抚养权方面,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考虑到女儿长期随原告及原告母亲在山东生活、就读,原告有稳定工作与收入,能保障子女成长需求,而被告无固定工作及收入,且自2020年起未探望或支付任何抚养费,法院认定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抚养费金额,法院结合被告无固定收入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当地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抚养费为每月965元,既切实保障了子女权益,也兼顾了被告的给付能力。 法院判决,维护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望权,原告应予配合;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65元,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元月10日前付清,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这个案例为面临类似困境的人们提供了一个参考,在婚姻关系中,当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合法途径,即使一方不同意离婚,也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从而维护自身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人们在处理婚姻问题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理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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