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艳艳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是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兼具执业中药师证与副主任护师资格。她擅长处理债权债务、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各类案件,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表现。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过的案例3。案件背景:患者就医遇不幸委托人陈先生(化名)因病入住某医院神经内科,因病情需要,其家属通过医院推荐的某公司运营的公众号,购买了24小时一对一特重陪护服务,该公司指派护工李(化名)先生提供服务。然而,在护工李(化名)送陈先生(化名)外出检查的换床过程中,因动作粗暴导致陈先生(化名)背部重摔在床上。事发后,护工既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次日查房时陈先生(化名)剧痛难忍,经检查确诊为腰椎骨折伴脱位、脊髓损伤,最终导致双下肢截瘫,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事后,陪护公司仅同意赔偿“几千元”,与患者遭受的巨大伤害相去甚远,沟通无果后,陈先生(化名)委托唐艳艳律师提起诉讼。诉讼策略:精准分析定方向唐艳艳律师接案后,面对医院、陪护平台、护工个人三方交织的复杂局面,迅速厘清了诉讼策略。本案的核心挑战在于:一是损害责任究竟由谁承担;二是损失金额如何确定。唐律师指导当事人及时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了外伤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导致损害,外伤参与度为16%44%,这为确定赔偿比例提供了科学依据。法庭辩论:驳斥抗辩显专业诉讼中,被告陪护公司辩称自己仅是提供信息的“平台”,与护工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试图撇清责任。唐艳艳律师对此进行了有力的法律驳斥。她指出,该公司通过公众号直接招揽业务、统一收取费用、指派具体护工、并从服务费中扣取收益,其运营模式已远超单纯的信息中介。护工以其公司名义并持其认证的证件提供服务,双方具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利益分享的特征,对外构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唐律师主张,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院内辅助服务有监管义务,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损害直接源于护工的陪护行为,与医疗行为本身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未判决医院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结果:患者获赔维权益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唐律师关于陪护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的主张,并结合鉴定意见,酌定由陪护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依法核算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判决陪护公司赔偿陈先生(化名)共计19.7万余元。本案是一起在新业态陪护服务中发生的典型人身损害案件。唐艳艳律师不仅通过专业鉴定固定了关键事实,更以其对平台经济下新型用工关系的深刻理解,成功穿透“平台”面纱,将法律责任精准定位至实际获益且负有管理义务的运营公司,避免了患者陷入向个人护工追偿无门的困境,切实为重伤患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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