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解答:行政诉讼证据除现场笔录外,其他与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相同。2.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 核心分析:行政诉讼中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现场实施行政行为时制作的,具有即时性和现场性等特点,这是区别于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独特之处。而其他证据种类在行政和刑事诉讼中都存在,且证明目的虽有差异,但证据形式有一定相似性。各方权利义务方面,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等围绕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等活动,以支持自身主张。关键构成要件在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4. 实务建议: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各类证据,对于书证、物证等要妥善保管。对于现场笔录,如果行政机关制作程序违法等可申请法院不予采信。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方式方法的合法性。如果对证据有疑问或争议,可在法庭质证环节充分发表意见。法律程序上,先由当事人举证,然后进行质证,最后由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