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该条明确了搜查的基本程序要求。一方面,正常情况下进行搜查需出示搜查证,这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体现,确保搜查活动合法、公正。另一方面,在执行逮捕、拘留遇紧急情况时,可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这是基于特殊情况对执法效率和必要性的考量,以有效打击犯罪、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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