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 采购人受理:采购人在收到质疑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质疑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判断是否确实存在问题。3. 作出答复:若质疑成立,采购人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等,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若质疑不成立,应向质疑供应商说明理由。4. 供应商救济: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进一步处理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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