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责任归属引深思——刘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剖析 案件详情2021年6月25日,某中学与某体育公司签订了《攀岩项目培训协议》,约定由体育公司对中学学生进行初级攀岩培训和教学。因刘某擅长体育运动,老师挑选其参加此次攀岩培训活动。2021年12月9日17时40分许,刘某在中学体育场馆攀岩时,未绑安全扣从四米高的地方摔下。中学老师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于2021年12月9日前往医院治疗,12月10日出院诊断为:1,左侧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2,左侧腕舟骨骨折;3,左侧耻骨分支骨折;4,骶骨骨折。事发后,刘某卧床修养3个月,影响了学习。刘某及其家属要求中学赔偿,因双方责任不明且伤残情况未鉴定,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刘某母亲代某代其向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中学承担教育机构责任。 办案历程朱律师接受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此案。朱律师先电话联系代某了解案情及家庭情况,发现代某遗漏了责任主体某体育公司。朱律师主动联系中学,中学表示应由体育公司承担,但不愿多做陈述。后在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部帮助下,朱律师拿到培训协议并了解事情经过,明确各方责任后起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诉讼中,朱律师依据相关规定,参照赔偿标准提出各项赔偿费用。中学抗辩称刘某受伤主要因体育公司教练未看护好,自己无责任;体育公司抗辩称刘某多次参加攀岩培训且获奖,事发主要因刘某自己未系好安全扣,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学校赔偿刘某6万元,某教育公司赔偿刘某20万元。 办理思路 (一)保护刘某权利,避免与学校激烈冲突家长一般不愿与学校对簿公堂,担心影响子女校园生活。朱律师承接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学校负责人沟通。向学校解释刘某起诉是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伤情,鉴定报告出来后仍可调解。学校表示理解和支持。案件办理中,刘某因伤无法参加中考,学校派老师到其家中了解情况,为其申请延期考试,刘某最终顺利完成中考。 (二)精准认定各方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刘某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攀岩活动,自身未佩戴安全扣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责任。某体育公司教练对未成年人有更高注意义务,其失职导致刘某摔伤,体育公司应担责。某学校虽与体育公司签协议,但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三)关于刘某家长误工费的考量对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是否支持家长误工费,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不支持误工费,但可酌情增加护理费;另一种认为确需护理时,父母误工费可支持。朱律师查询案例发现两种观点都有判例,上海司法实践普遍接受第一种观点,故选择提高护理费标准维护刘某及其家庭权益。 案件启示教育机构纠纷案件虽一般不复杂,但关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承办律师需用心思考,妥善解决未成年人与学校及其他主体间矛盾,争取最优解决办法。本案中,刘某及其家庭获高额理赔款,学校也尊重了刘某及其家庭决定。 报送单位意见法律援助案件需多方面考虑,材料繁琐,但援助律师不能有畏难情绪,要牢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本案中朱律师考虑到未成年人及其家属起诉学校的两难情况,又在刘某伤病无法参加中考时,获学校支持同意延期中考,切实履行了职责和使命。特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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