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定金与订金在法律性质上有明显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若合同未履行,收受订金一方应返还订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核心分析:定金有担保作用,促使双方履行合同,给付和收受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订金是预付款,对双方约束较弱。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担保约定及交付情况。实务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是定金还是订金。若交付定金,要注意数额限制。若发生纠纷,交付定金方需证明交付事实及对方违约;收受方需证明自身无违约行为。可收集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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