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小孩在学校被同学弄伤,应由侵权同学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核心分析:首先,侵权同学作为直接侵权人,其监护人有赔偿义务。其次,学校若存在管理不善,如安保措施不到位、对学生冲突处理不当等,需承担补充责任。关键在于认定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实务建议:及时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医院诊断证明等。与侵权同学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学校反映,由学校协助调解。若仍无法解决,可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同学监护人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起诉时需准备好起诉状、证据等材料,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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