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但不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显名股东是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的股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核心分析:权利义务:隐名股东享有投资权益,但不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显名股东对外行使股东权利。构成要件:存在实际出资行为,有约定由显名股东代持股份。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出资凭证、代持协议等。明确约定:代持协议应清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注意风险:关注显名股东滥用权利及公司经营风险影响自身权益。若发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要求确认投资权益归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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