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著作权的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其中使用权涵盖了上述多种权利。核心分析: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是指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实务建议:若要使用他人著作权,需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使用的方式、范围、期限、付酬标准等内容。保留好相关的许可使用合同及支付费用的凭证等证据,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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