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中标人放弃中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没收投标保证金,赔偿招标人损失等。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核心分析:中标人有义务按照招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放弃中标构成违约。招标人有权利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权益。关键在于中标人是否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若没有则需承担责任。实务建议:招标人可收集中标人放弃中标的相关证据,如中标人的书面声明等。先与中标人协商解决,要求其承担责任。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寻求行政处理。也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通过诉讼要求中标人承担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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