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核心分析:1. 股东有按章程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不履行时,需向公司补足并向其他股东担责。2. 公司有催告股东出资的权利。3. 经催告仍不履行,满足条件下公司可解除其股东资格。实务建议:1. 收集能证明股东未出资的证据,如公司章程、出资协议、转账记录等。2. 公司先书面催告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明确合理期限。3. 若股东仍不履行,召开股东会,形成解除其股东资格的决议。4. 如产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确认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有效。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