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赔偿零刑期!姚珺律师成功代理车祸主责致人死亡案件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充满挑战的较量。今天,让我们一同走进由我所姚珺律师代理的一起令人瞩目的车祸主责致人死亡案件,看看其中跌宕起伏的故事。 案件详情00后的小曦是锦州市某摩托车行的修理工,日常负责为摩托车行提供维修摩托车以及救援等工作。2022年10月14日,小曦在为摩托车行客户提供外出救援工作时,在锦州市凌河区的一条道路上骑车撞倒了正在横穿马路的娄某。事故发生后,娄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显示,小曦驾驶摩托车并未右侧行驶,因此被认定为主责。娄某出院后,继续在盘锦市某养老院进行疗养。然而,2023年3月1日,娄某在养老院去世,死因是肺栓塞、血栓性脉管炎。之后,娄某家属将小曦诉至法院,索赔近66.4万元人民币。 代理过程小曦在锦州市当地寻找了多位律师,可律师费均为2万元起,而且这些律师对该案件都预测需要大笔赔钱。小曦作为00后,在摩托车行工资仅为2000元左右,根本无法负担律师费,更承受不起数十万的赔偿。后来经亲友介绍,结识到了我所的姚珺律师。姚珺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先安慰了小曦,并表示该案件可以风险代理,即如果判决结果不需要小曦赔钱,那么再支付律师费,小曦欣然接受。在签订合同并接受案件委托后,姚珺律师确立了“双打制”的代理思路。 “打”原告首先,姚珺律师注意到本案中死者的死亡时间与事故时间相差几个月,于是决定在庭审中申请“交通事故与死亡因果性鉴定”,鉴定原因力大小。考虑到死者已经火化,该鉴定大概率不会成功,但法院即使按照自由裁量权裁判,也能在66.4万元中争取到很大的折扣。其次,原告诉求的66.4万元大部分于法无据,如果原告不申请相应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那么我方不但将提出相应鉴定,还要申请“用药合理性鉴定”。 “打”被告本案中,原告只起诉了小曦。结合事故发生过程,姚珺律师认为小曦系履行摩托车行的维修工作时致人死亡,那么相应的责任应当由摩托车行承担,而非全部转嫁给员工小曦。所以,姚律师决定在第一次庭审前追加摩托车行为被告。 案件结果经过一番激烈的法律博弈,最终案件结果令人欣慰。员工小曦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不仅如此,小曦还实现了零赔偿、零刑期,并且是打赢官司再收费。这一结果充分展现了姚珺律师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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