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斌律师,拥有福州大学学士学位,是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并且在2024年成为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第十三届会员。他执业13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在下面这起与买卖合同质量有关的涉外纠纷案件中,林小斌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一、案件事实经过2021年8月23日,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与国外企业(被申请人)签订《销售确认书》,约定申请人出售鲜胡萝卜给被申请人,数量为12444箱,分2个集装箱运输,总售价40816.32美元。付款方式为买方凭副本提单向卖方支付40%,其余60%尾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同时,确认书对货物质量问题、所有权保留、索赔期限、争议解决等事项都做了明确约定。确认书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供货。2021年10月11日,货物到达目的地港,被申请人于10月14日收到集装箱,10月16日打开并留存开箱视频发送给申请人,称发现货物有损坏、腐烂等问题。被申请人支付首期款后,剩余60%的货款24489.79美元未支付。此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与逾期付款问题通过电子邮件交流,申请人多次催促付款,被申请人借故拖延。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7日委托X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10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称所有被检验的80个装有鲜胡萝卜的纸箱中,100%的鲜胡萝卜有黑点、霉菌等问题。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检验报告,10月27日发送货物受损集装箱的账目表,提出自己的损失。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合同效力、法律适用及仲裁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销售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双方在确认书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所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管辖。违约欠款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60%尾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索赔期限《销售确认书》约定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天内提出索赔并附第三方书面证据。案涉货物10月11日到港,被申请人10月16日才提出质量问题,10月26日才提交报告,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合理索赔期限,无权索赔扣款。货物质量问题确认书约定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3%之内是允许的,且货物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检验报告仅显示80箱有质量问题,无法证明超过总货物数量的3%。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可能是被申请人未及时提货导致,也可能是运输过程中导致。若是前者,被申请人超过索赔期限无权索赔;若是后者,根据确认书约定,申请人免责。三、调查取证与法律检索调查取证林小斌律师团队接到委托后,首先向申请人问询案件情况,收集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对贸易合同进行详细审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索赔期限等约定。同时,收集双方往来函电中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证据,判断案件基本事实、法律关系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律检索团队检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四、实务总结与案件结果在涉外案件中,明确争议解决办法、适用法律和仲裁机构至关重要。优先选择利于委托人维权的国内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可减少诉讼成本和潜在风险。对于质量问题争议,要重点明确货物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异议及索赔期限等条款,及时收集证据,查清质量问题原因,明确责任归属。最终,厦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书》,采纳了林小斌律师团队的意见,支持了申请人大部分仲裁请求,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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