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简易注销公示期满后,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材料,申请注销登记。法律依据:《工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核心分析:适用逻辑:企业通过公示告知相关方其注销意向,期满无异议则可申请注销。权利义务:企业有如实公告和提交申请材料的义务;登记机关有审核并决定是否准予注销的权力。关键要件:需完成45日的公示且无异议。实务建议:准备材料:如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提交申请: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或现场窗口提交申请。等待审核:登记机关一般会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准予注销的,出具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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