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梗死取栓术后并发脑出血致偏瘫案:法理与情理交织的裁决在医疗纠纷的复杂领域中,每一个案例都承载着患者及其家属的希望与诉求,以及对医疗公正的深切期盼。脑梗死取栓术后并发脑出血致偏瘫案,便是这样一个令人深思的典型案例。 病情初现与救治过程患者某丙,55岁男性,于2023年6月25日因“言语不利伴左侧肢体活动不灵7小时”紧急就诊于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时,左侧肢体肌力III级,NIHSS评分9分,头颅CT排除出血后,初步诊断为“急性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当日下午,医方为其实施了“全脑血管造影术+右侧大脑中动脉取栓术+右侧颈内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后次日,患者病情突变,出现嗜睡、烦躁,进而意识障碍加深。复查头颅CT显示“右侧额叶脑出血,右侧颞叶及额顶叶大面积脑梗死”。当晚,患者被紧急转往上级医院,并于次日急诊行“大脑颞极切除颅内减压术+颅骨去骨瓣减压术”。尽管经过多次康复治疗,患者仍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肌力2 - 3级),日常生活大部分依赖他人护理。 医方过错剖析李俊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梳理。经深入研究全部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并全程参与司法鉴定听证会,发现医方在多个关键环节存在明显过错。 术前影像学评估不充分,错失病情评估良机患者上午10时许入院,然而头颅MRI检查直至下午16时许才完成,整整延误了6个小时,这无疑延误了病情评估的最佳时机。更为严重的是,根据权威的《中国急性缺血性卒中早期血管内介入诊疗指南2022》,发病时间在6 - 24小时的前循环大动脉闭塞患者,必须经过严格的影像学筛选(如评估梗死核心体积)方可推荐血管内治疗。医方虽在病程记录中提及“核心梗死<70ml”这一筛选条件,但送鉴材料中却未见其对梗死核心体积进行测算的任何依据。这表明医方在决定是否实施血管内治疗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未能科学评估患者能否从该治疗中获益。 术前讨论及小结书写严重不规范,术前准备形同虚设医方的术前小结书写时间逻辑混乱,患者手术于6月25日18时许进行,但术前小结的书写时间却为6月28日,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不仅如此,6月25日与6月26日两次术前病例讨论记录中,关于手术适应症、注意事项等内容存在明显矛盾,反映出术前讨论流于形式,未能真正发挥集思广益、规避风险的作用。依据现有材料,根本无法认定医方进行了充分的术前评估。 术后并发症观察与处置严重滞后,贻误最佳干预时机患者术后即刻复查CT已显示“双侧小脑幕、纵裂池等高密度影”,此时虽考虑造影剂外溢,但应高度警惕出血风险。然而,术后第一日9时CT明确显示“右侧额叶脑出血、侧脑室受压”,医方直至当晚22时许才请神经外科会诊。此时患者脑出血量已增多、中线移位明显,病情危重,错失了最佳的干预时机。 生命体征异常未予足够关注,延误脑损伤干预时机术后护理记录显示,患者于6月26日11时至13时间,收缩压持续高于170mmHg。在患者处于镇静状态、无法通过神志变化判断病情的情况下,医方未能高度重视血压异常及CT影像的动态变化,未能尽早组织神经外科评估,延误了可能减轻脑损伤的干预时机。 案件结果彰显公正本案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全面审查与专业听证,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方存在“头部影像检查欠积极”、“对治疗方式的评估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术前讨论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以及“术后病情观察和处置欠及时”等多重过错。这些过错行为与患者病情加重、需开颅手术治疗及目前遗留严重偏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急性大面积脑梗死)的严重性及治疗方案的固有风险,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责任。同时,鉴定评定患者构成四级残疾,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24个月,且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结合患者的伤残等级及长期护理需求,判决医方承担35%赔偿责任,帮助患方获赔60余万元。这一裁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也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公正、合理的范例,警示着医疗行业要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确保每一位患者都能得到安全、有效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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