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确权及行政复议案:以“最近地物标”规则解决四至争议 案件基本情况这是一起因山林权属确权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上诉人是寻乌县南桥镇车头村旗形排村民小组,被上诉人是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与寻乌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是赵万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门口”与“禾坪岗”两块相邻山林的分界线。赵万凤和旗形排小组都持有 1982 年“林业三定”时期及 2007 年林改时期的林权证,但对于交界处“继志屋背”的具体位置说法不一。南桥镇政府经调处后,以“继志屋”后面屋檐滴水的排水沟为界划分权属,寻乌县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旗形排小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第三人赵万凤的委托代理人为陈鑫律师(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 案件经过 权属争议由来赵万凤与旗形排小组关于案涉山林界址的争议由来已久。2019 年赵万凤首次申请调处,南桥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被法院撤销。2023 年赵万凤再次申请调处。 行政调处程序南桥镇政府受理后,依法向旗形排小组送达申请书副本,组织现场踏勘、勾图,并多次进行调解。因调解无效,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作出南府发〔2023〕38 号处理决定,明确以“继志屋”后面屋檐滴水的排水沟为界,排水沟后面的山林使用权归赵万凤,前面的归旗形排小组。 行政复议与诉讼 旗形排小组申请行政复议,寻乌县政府举行听证会后维持原决定。旗形排小组遂起诉至龙南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旗形排小组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焦点主要争议集中在案涉林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南桥镇政府是否有权处理、以及分界线“继志屋背”的认定是否合法。 判决结果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赣 07 行终 16 号行政判决。认定案涉林地存在权属争议,因为双方对四至范围有异议,且南桥镇政府依法具有调处职权。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四至界址有争议时,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地物标为准”的规定,“继志屋”是双方交界处最明显的地物标,南桥镇政府以屋檐滴水为界划分权属并无不当。同时确认南桥镇政府处理程序合法(送达、踏勘、调解等),寻乌县政府复议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作用陈鑫律师作为原审第三人赵万凤的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精准把握法律适用紧扣《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论证应以“林业三定”时期的权属为依据,并运用“最近地物标规则”解释“继志屋背”的认定标准,获得两级法院采纳。 有效反驳对方主张针对旗形排小组提出的“应以天水为界”“后龙山属集体”等主张,通过引用客家乡俗、林权证记载及现场踏勘情况,有力反驳对方观点,指出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证据梳理与质证在二审中,对旗形排小组申请调取的《林权登记申请表》进行质证,指出签名并非本人所签,成功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通过严谨的代理工作,确保赵万凤对案涉山林的合法使用权得到司法最终确认,避免了家庭祖业流失。 律师建议与普法提示 山林权属纠纷解决路径公民与集体之间发生山林权属争议,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乡镇政府申请调处,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历经行政调处、复议、一审、二审,展现了完整的权利救济途径。 “林业三定”时期权属是关键根据江西省相关规定,县内山林权属争议原则上以“林业三定”(1982 年)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持有当年权属证书是主张权利的基础。 四至不清时的处理规则当林权证记载的四至界址有争议时,法律明确规定以最近的地物标为准确定界址。房屋、道路、河流等固定地物是重要的参照点。 证据意识与程序配合在调处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参与现场踏勘、指界、签字确认,这些程序性行为会成为后续诉讼的重要证据。本案中,各方对多数四至无争议,仅对关键地物解释存在分歧,大大缩小了争议范围。 重历史与民俗法院在判决中兼顾了农村划界习惯(如以屋檐滴水为界)和客家“众家山”民俗,说明在处理涉农纠纷时,法律规则与地方习俗的结合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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