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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兴榕律师成功辩护,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获缓刑

2026.04.30刑事辩护8人浏览

专业辩护,守护公平正义——记文兴榕律师非法经营罪成功辩护案例
在法律的浩渺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挑战,每一次辩护都是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文兴榕律师,中共党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现为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部秘书长、律所公益普法宣讲团讲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执业证号为1532**********689。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4年,办理过大量复杂刑事案件,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下面让我们走进他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感受他的专业与担当。

案情迷雾:初烤烟叶运输引发的法律争议
2024年,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告人杨某某(化名)从姚安县运输一车初烤烟叶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在磨憨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货场被查获。被查获的初烤烟叶共399包,重量为17553.25公斤,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555740.08元,杨某某收到运费21700元。2024年10月17日,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起案件看似清晰明了,但其中却隐藏着诸多法律争议。

抽丝剥茧:精准拟定辩护思路
文兴榕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责任重大。他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充分了解案情、梳理案件事实,初步拟定了以下辩护思路。首先,依据《烟草专卖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的规制对象是无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未将单纯运输行为直接纳入刑事处罚范畴,杨某某仅实施运输行为,应属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其次,杨某某系普通司机,通过正常货运平台接单,下单时并未被告知拉运的是烟叶,应认定主观不明知,不符合共犯构成要件。再者,审查入罪数额与情节,非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应当指的是获利数额,本案从获利来看,公诉人认定获利数额为21700元,但是辩护人认为应当扣除为此次运输所支出的合理成本平台信息费用2000元。此外,主张从宽处罚情节,杨某某经主动到案配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强调杨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艰难博弈:庭审内外的不懈努力
2024年4月20日,文兴榕律师到楚雄市看守所进行第一次会见,开启了这场艰难的辩护之旅。2024年5月5日,正式办理委托手续后,他全身心投入到案件中。从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11月4日,文兴榕律师先后15次到楚雄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杨某某,充分了解案情,梳理案件事实,询问被告人的意见。与此同时,他第一时间到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开展阅卷工作,再次梳理案件事实,并形成书面意见。期间,辩护律师与法官多次沟通,从罪名定性、案件走向、量刑情节等多维度提出可以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路径和条件,并提交辩护意见。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5月,文兴榕律师先后三次参与庭审开展辩护工作。在庭审中,他据理力争,将自己的辩护思路清晰地呈现给法庭。

正义曙光:缓刑判决彰显法律温度
经过文兴榕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两年实刑,而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杨某某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处理结果,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温度。文兴榕律师在心得体会中表示,本次非法运输初烤烟叶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核心在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争议点,平衡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辩护中,明确区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强调单纯运输烟叶的行为未被《刑法》及司法解释直接纳入非法经营罪规制范围,弱化行为刑事危害性。庭审中,兼顾罪轻情节,充分阐释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运输行为仅起辅助作用、获利微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文兴榕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判决,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道路上,相信他会继续秉持“一次性解决矛盾冲突”的办案理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守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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