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玉律师:保险纠纷维权路上的坚实后盾在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要介绍的是贵阳杨小玉律师,一位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 专业深厚,名律风采杨小玉律师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她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达 12 年之久,成为执业律师也已有 9 年,目前担任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顾问经历,曾与同事共同担任过贵州省人口福利基金会法律顾问、贵州省清镇市粮油公司(国企)前法律顾问。她主要擅长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等领域,在刑事案件代理方面也有所涉猎,曾帮助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被告人减轻刑罚,最终两人免予刑事处罚、一人缓刑一年。她始终秉持“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执业宗旨,对委托事务和法律高度忠诚,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执业证号为 15201201711209291。 案例聚焦:保险拒赔案逆转战局接下来,我们重点看看杨小玉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保险人是一名普通的管道维修工人,在施工时不慎从 2 - 3 米高的梯子上坠落,经过近半年的抢救治疗,最终因重型颅脑损伤等严重并发症不幸身故。这一意外让他的家庭陷入了悲痛与巨额医疗债务的困境。事故发生后,其家属(母亲、妻子、子女)持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水滴百万意外险”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高达 105 万元的保险金(含身故、医疗、津贴)。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为除外责任”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无奈之下,家属委托了杨小玉律师提起诉讼。 策略制胜,精准出击解难题杨小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抓住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点:被保险人从 2 - 3 米高处摔落,是否构成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高处作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采取了双管齐下的诉讼策略。首先,她对保险合同进行了细致审查,发现保险公司的“高处作业除外责任”条款,隐藏在长达 19 条、字体字号完全一致的“特别约定”之中,没有任何加粗、加大、改变颜色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显著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保险人未尽到合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杨律师以此为突破口,主张该条款对投保人无效。其次,即便法庭审理该条款效力,杨小玉律师也做了充足准备。她研究并援引了保险公司指定的《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 - 2008),该标准对“高处作业”有明确的专业定义和技术要求。杨律师指出,从几米高的梯子上跌落,更多是日常工作中的意外滑倒或跌落,与标准定义的、需要特定审批和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在性质、风险程度上存在本质区别。仅凭医院病历中“2 - 3 米高处坠落”的简单描述,远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事发时正在进行“高处作业”。此外,杨律师还强化了证据链,收集了完整的医疗记录、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死亡与外伤直接相关),特别突出了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长达 155 天的治疗过程、产生的 58 万余元巨额医疗费,以及最终因伤致死的严重后果。同时,她准确区分了保险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责任,将诉讼对象精准锁定为具有独立诉讼资格且直接承保的北京分公司,避免了主体不适格的程序风险,确保了诉讼效率。 胜诉定局,彰显专业实力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杨小玉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认为,涉案保险合同中关于“高处作业”免责的特别约定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便考虑该条款,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事发时构成“高处作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败诉,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家属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00 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 2 万元、意外重症监护津贴 3 万元,共计 105 万元。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当事人对结果十分满意,还为杨小玉律师送来了锦旗。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展现了杨小玉律师在保险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她凭借精准的法律定性、专业的条款辨析、有力的证据组织、清晰的诉讼策略以及对家属的全面支持,成功为普通家庭争取到了百万元救命保险金,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她作为一名律师的责任与担当。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杨小玉律师会继续以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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