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游客景区摔倒死亡案:杨小玉律师精准辩护助公司减损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智慧与正义的较量。杨小玉律师,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2年,成为执业律师9年,现任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为15201201711209291。她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结果。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她代理的一起高龄游客景区摔倒死亡案。 案件风云初起2023年11月,一场悲剧在旅游途中上演。年逾七旬的老年游客王某(化名)在参加“某某6日游”期间,于某观景平台自由活动时自行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死者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观景台存在安全隐患,如地面缝隙等,遂将旅行社、地接社、景区管理方及其各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公司等共计十方诉至法院,索赔约67.8万元。某公司作为组团社的旅行社责任险承保方,成为被告之一,杨小玉律师受该公司委托代理此案。 律师策略布局杨小玉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分析,确定了“聚焦因果关系与法定义务边界”的核心抗辩思路。首先,她明确本案是旅游合同纠纷,保险责任的成立前提是被保险旅行社依法对游客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核心在于旅行社是否存在法律过错及违约/侵权行为。接着,在证据和辩论方面展开多维度布局。在因果关系抗辩上,结合庭审各方提交的现场照片、视频、证人陈述等证据,反驳原告“地面缝隙绊倒”的说法。她指出观景台地面开阔平坦、干燥,死者穿平底鞋,现场的建筑伸缩缝及小石块从缝隙宽度和石块大小看,不足以认定为“安全隐患”,且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死者系被绊倒。同时,对原告二审提交的同行游客(退休医生)证言质证,该证言表明“绊倒可能性不大”,削弱了原告外部原因致害的主张。在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辨析方面,杨小玉律师强调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应在“能够预见的合理限度之内”。旅行社已为旅行团购买意外险和责任险,安排导游陪同,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履行了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要求旅行社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游客在平坦开阔的公共观景平台上自行走路摔倒的意外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地加重经营者责任,不利于旅游行业发展。对于原告提出的“老年团”特殊义务论,杨小玉律师承认法律对组织接待老年人有特别规定,但关键在于旅行社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中,旅行社已为所有游客投保,行程安排无高风险项目,已尽合理提示和安排义务。而死者自身患有严重基础疾病,却在旅行中未向导游报告不适,其自身对健康状况的注意义务更为首要。最后,在庭审中,杨小玉律师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严谨质证,辨析《死亡医学证明》仅能证明死因,无法证明死因与旅行社行为的关联。在法庭辩论阶段,清晰阐述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逻辑,将法庭审理焦点引导至“旅行社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上。 案件圆满落幕案件历经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两级法院均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贵阳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杨小玉律师的核心观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旅行社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也无法证明王某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观景台地面缝隙及石块不足以认定为安全隐患,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旅行社在事故发生后已及时施救,履行了相应义务,所以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公司也无赔付义务。 律师卓越贡献在这起案件中,杨小玉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智慧。她精准定位案件关键,不纠缠保险条款细节,抓住“侵权/违约赔偿责任成立是保险理赔前提”这一根本,为被保险人(旅行社)进行免责抗辩,策略清晰有效。对证据的分析和运用能力强,冷静分析原告证据证明力的局限性,充分运用己方有利证据构建事实图景。在法庭辩论中,将法律与情理结合,从“公平原则”和“行业健康发展”角度阐述观点,论述逻辑严密且富有说服力,获得法官认同。最终,通过专业的诉讼代理,成功帮助公司厘清保险责任边界,避免了不当赔付,维护了保险合同的法律严肃性与公司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再次证明了杨小玉律师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实力和对当事人的高度负责,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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