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助力,守护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在婚姻纠纷日益复杂的当下,一位专业且富有经验的律师往往能成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力量。宋艳丽律师,便是这样一位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深耕多年的资深律师。宋艳丽律师,女,1974 年 11 月 19 日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专业,现执业于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 16101202111343276。她不仅是律所的权益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还兼任陕西省妇联 “普法” 讲师团成员等多个重要职务,是行业内兼具专业权威与社会影响力的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下面我们通过一起由宋艳丽律师代理的离婚纠纷案,来了解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案件背后的矛盾纷争原告苏某晴与被告顾某于 2008 年通过网络相识,2014 年登记结婚,并于 2018 年生育一子顾苏某。然而,婚后男方多次在外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苏某晴诉至法院,提出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诉求。被告顾某虽同意离婚,但主张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否认赌博行为,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还要求分割原告婚前房屋的出卖尾款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抚养权归属、婚前房屋出卖款分割、被告父亲出资财产的性质认定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等方面。 律师的精准代理意见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宋艳丽律师作为原告苏某晴的诉讼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结合事实与法律提出了全面且有力的代理意见。- **抚养权应归原告**:宋艳丽律师指出,婚生子顾苏某自幼由原告悉心照料,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和情感依赖。而被告在家庭生活中参与度较低,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由原告抚养更符合孩子成长需求,且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合理。- **婚前房屋出卖款支出合法**:对于案涉幸福湾二期房屋,该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出卖后,原告向其母亲支付的 26 万元,包含婚前首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该笔支出符合法律规定。剩余款项中,5 万元律师费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支出,应从共同财产中扣除。- **被告父亲出资财产为共同财产**:被告顾某与安康置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涉款项、以及家用轿车的购置款,虽由被告父亲转账支付,但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对被告个人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应的债权及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虽提交了其父母给其的银行转账流水,但该流水并不能证明是用于家庭生活,并且也未提供借条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债务。- **被告应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被告对家庭照顾较少且因其赌博行为损失家庭大额财产,应当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 公正的裁判结果幸福市和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宋艳丽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对原告苏某晴有利的判决。- **准予离婚,抚养权归原告**: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子顾苏某由原告苏某晴抚养,被告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1800 元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该金额与原告诉求基本接近。- **婚前房屋出卖款分割支持原告**:法院认可原告向其母亲支付 26 万元的合法性,认定该款项属于原告婚前财产及增值部分。同时确认律师费 5 万元为原告个人支出,剩余 64922.5 元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平分,原告需向被告支付 32461.25 元。- **被告父亲出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法院认定安康置业的退款、违约损失及诉讼费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家用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折价款 30000 元;车辆剩余贷款 62462.84 元由双方共同承担。- **驳回男方债务请求**: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未提供借条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无法认定为夫妻债务。 案件的典型意义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抚养权归属应以孩子身心健康为首要原则,充分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与情感依赖,为同类离婚案件抚养权认定提供了参考;厘清了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出卖后首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归个人所有,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统一了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无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认定标准。在婚姻纠纷中,像宋艳丽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细腻的人文关怀,以及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走出困境,重新开启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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