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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华律师胜诉股东出资纠纷案,彰显专业实力

2026.04.286人浏览

专业律师助力股东出资纠纷案件
在法律的复杂领域中,股东出资纠纷是常见且棘手的一类案件。而罗海华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罗海华律师,1976 年 10 月 16 日出生,籍贯湖南湘乡,自 1996 年定居广西柳州。他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本科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现为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合伙人,持有律师执业证号 14502200810731247,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耕法律领域近二十载。他主攻离婚交通事故索赔、刑事辩护借贷债务纠纷、房产及合同纠纷等领域,还兼具企业法律顾问经验,秉持“亲力亲为办实事”的理念,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两千余起。

此次要讲述的是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原告广西 xx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起诉被告刘 xx(化名)、何 xx(化名)、韦 xx(化名)、王 xx(化名)、胡 xx(化名)(以下简称 B1、B2、B3、B4、B5)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罗海华律师担任 B4、B5 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A 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由 B3、B4、B5 发起设立,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出资期限均为 205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8 月 4 日,B3、B4 分别与 B1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各自持有的 A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 B1;B5 与 B2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 A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 B2。股权变更后,B1 持股 75%,B2 持股 25%。

2024 年 11 月 8 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 A 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 A 公司股东均未实缴出资,遂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向 B1、B2 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但二人未履行。2025 年 11 月 3 日,A 公司管理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 B1、B2 缴纳出资,并要求 B3、B4 对 B1 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5 对 B2 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4、B5 共同委托罗海华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罗海华律师提出了有力的抗辩意见:其一,B4、B5 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不适用于认缴制下出资未到期的股东,B4、B5 无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三,B4、B5 转让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出资义务已随股权转移。请求法院驳回 A 要求 B4、B5 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B1、B2 作为 A 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在破产程序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向 A 公司缴纳出资。关于 B3、B4、B5 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B3、B4、B5 转让股权行为发生于 2021 年 8 月 4 日,不适用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 B3、B4、B5 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再次,B3、B4、B5 为认缴出资且出资时间为 205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存在“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A 诉请 B3、B4 对 B1 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5 对 B2 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B1 向 A 缴纳出资 262.5 万元,B2 向 A 缴纳出资 87.5 万元,驳回 A 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 3.98 万元,由 B1 负担 2.985 万元,B2 负担 0.995 万元。罗海华律师代理的 B4、B5 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其代理意见获得法院采纳。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罗海华律师在股东出资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的法律判断。他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委托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辩护,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中,像罗海华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无疑是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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