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迷雾:工程挂靠人虚假诉讼案的辩护之路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律师则是为当事人披荆斩棘的勇士。林上乾律师,法律硕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拥有23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30***********804。他经办了2500余件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的刑事案件达1500余件。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他经办的一起工程挂靠人虚假诉讼案。 复杂案情浮出水面这起案件由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甲(王xx 化名)时任温州某集团宜昌分公司副经理,被害单位为温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乙公司)。公诉机关指控甲犯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罪,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2010年,甲受乙公司任命担任宜昌分公司副经理,双方约定甲以分公司名义承建工程,乙公司收取1.5%管理费,其余资金由甲自行解决。甲与其侄子王xx(化名)、胡xx(化名)按50%、40%、10%比例出资,挂靠乙公司承建“xx酒店”项目,甲为项目总负责人。2012 - 2014年间,甲因个人资金需求,以个人名义向卢xx(案外人)借款,截至2014年5月共欠本息3608.8万元。因无力偿还,在卢xx指使下,甲于2014年5月27日、6月12日以乙公司宜昌分公司名义,与卢xx外甥毛xx签订两份虚假《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1270万元和2338.8万元。随后通过复杂的“走账”操作,制造出毛xx向分公司出借3608.8万元的银行流水假象。2015年11月,毛xx依据上述虚假合同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1月,宜昌中院判决乙公司向毛xx偿还借款本金2163.8万元及利息725万余元。2019年11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宜昌中院裁定冻结、扣划乙公司、甲、王xx、周xx银行存款3193.9909万元。 辩护策略精准出击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林上乾律师展开了精准而有力的辩护。 针对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林上乾律师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首先,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甲虽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但同时与毛xx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向乙公司出具承诺由其个人对外承担责任,这表明甲主观上不具有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目的。其次,否定财产损失结果。乙公司在xx酒店项目中对业主xx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巨额债权,经湖北省高院2014年判决确认,债权金额达6297万余元,甲个人债务并未实质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利益未受损害。最后,区分挂靠经营风险与刑事犯罪。乙公司作为被挂靠方,仅应承担收取管理费范围内的有限责任,甲将个人债务转嫁公司,使乙公司承担了挂靠风险之外本不应承担的债务。 针对虚假诉讼罪的辩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节虚假诉讼事实,林上乾律师分别提出抗辩。关于与陈xx的虚假诉讼一节,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甲伪造私刻合同专用章,也不足以证实销毁借条、伪造借款合同等行为。法院审查认为,虽然合同系2017年后补签,但750万元借款中确有500万元用于工程项目保证金,且乙公司印章管理存在疏漏可能性,该节事实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关于与邓x的虚假诉讼一节,提出乙公司与湖北xx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基础事实真实,甲将债权转让或赠与他人并不违法。法院认定,基础法律关系真实,未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节事实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关于与卢xx、毛xx的虚假诉讼一节,提出双方只是民事纠纷、未造成乙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等意见,但法院未予采纳,认定甲明知虚假仍配合走账、在诉讼中隐瞒关键事实,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公正裁决彰显价值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林上乾律师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认为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未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职务侵占罪指控不成立。虚假诉讼罪部分,仅认定与卢xx、毛xx一节构成犯罪,与陈xx、邓x两节均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情节严重”及职务侵占罪均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甲最终仅以虚假诉讼罪一罪论处,避免了公诉机关建议的二十年有期徒刑的严厉刑罚。这起案件不仅展现了林上乾律师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提醒我们,挂靠经营模式存在重大刑事风险,在法律面前,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审视。而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被告人的主观明知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都是有效的辩护切入点。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