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介入,盛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翻案 一、案例核心亮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代理呼和浩特市盛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可谓是“扭转乾坤”。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介入,成功推动案件指令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最终经一审重审翻案、二审终审维持,彻底驳回原告侯龙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案外人卢晓飞为实际施工人,为盛峰公司避免近900万元的不当付款责任,实现完全胜诉。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法律代理在复杂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二、案件背景与代理困境 (一)前期诉讼僵局本案源于“鄂托克旗2017年配电网建设改造前期计划(老旧计量改造)项目”。侯龙依据《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诉请盛峰公司支付劳务费525万余元及利息363万余元,总计888万余元。此前一审、二审法院曾判决支持侯龙部分诉求,盛峰公司面临着巨额款项支付的巨大风险。 (二)关键争议焦点核心争议在于“谁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侯龙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施工报审表等初期材料,宣称自己组织施工;而盛峰公司掌握的证据表明,卢晓飞实际支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组织施工队伍并发放工资,侯龙仅为卢晓飞雇佣的项目管理人员。 (三)再审介入契机盛峰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委托团队向高院申请再审。团队着重提出“原判决认定实际施工人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并提交卢晓飞支付保证金、组织施工的新证据,最终高院采纳了代理意见。 三、核心代理策略 (一)锁定实际施工人关键证据链举证卢晓飞直接支付14万元投标保证金、33.6万元履约保证金,资金流向清晰,符合实际施工人投资特征。提交卢晓飞与施工队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实际组织施工、支配工程款。以侯龙与卢晓飞的微信聊天记录为核心,证实侯龙受卢晓飞指示开展工作,双方约定年工资11万元,侯龙仅为雇员而非实际施工人。 (二)击破对方证据漏洞指出侯龙提交的《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无授权委托书,且侯龙曾持有盛峰公司公章,存在自行伪造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反驳侯龙主张的123万元“工程款”,举证该款项实为机械租赁费、借款或走账资金,与案涉工程施工无关。 (三)精准适用法律突破程序与实体困境再审阶段强调原判决适用违约金条款错误(合同无效则违约条款无效),且未查清实际施工人事实,符合再审法定情形。一审重审中主张卢晓飞与盛峰公司的补签合同虽为倒签,但系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资金、施工、管理等事实,应认定卢晓飞为实际施工人。 四、关键进程与胜诉结果 (一)高院再审:指令再审+中止执行高院作出(2023)内民申773号民事裁定书,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指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为后续翻案奠定了基础。 (二)一审重审:彻底翻案,驳回原告诉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2023)内0624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采信我方全部核心证据,认定卢晓飞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侯龙仅为雇佣人员,判决驳回侯龙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卢晓飞关于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的合理诉求。 (三)二审终审:维持原判,胜诉落地侯龙不服一审重审判决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06民终2576号民事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最终尘埃落定成功胜诉。 五、案例典型意义 (一)实际施工人认定标杆本案明确实际施工人需综合“资金投入、施工组织、管理支配、收款行为”等多维度审查,而非仅凭初期书面材料认定,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裁判参考。 (二)再审程序精准运用通过挖掘新证据、聚焦法律适用错误,成功启动再审并中止执行,充分展现了再审程序在纠正错案中的关键作用。 (三)复杂证据链梳理价值面对多方证据冲突,通过梳理资金流、聊天记录、施工文件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击破对方虚假主张,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为今后处理类似复杂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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