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解析:财产与情感的纠葛 一、案情概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 2011 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21 年,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并申请离婚登记,然而冷静期满后却未办理相关手续。此后,夫妻关系并未好转,反而愈发紧张。原告以被告婚内出轨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场离婚纠纷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方面,双方产生了较大争议。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现金价值以及被告转给案外人的款项。原告认为被告在诉讼期间存在转移、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少分财产,并要求被告支付无过错方损害赔偿 5000 元。而被告则辩称同意离婚和子女抚养方案,只是称银行存款已开支完毕,并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二、办案历程2025 年 4 月 21 日,本案由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敏、郭华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先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了财产分割的具体标的和金额。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视频资料、离婚协议、被告出轨的微信及抖音聊天记录、共同财产统计表、银行交易明细等。而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在当庭作出了答辩。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最终均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法院查明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转账案外人以及诉讼期间取款等案件事实。 三、案件裁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准许,并确认了双方达成的子女抚养方案。关于财产分割,案涉保险保单现金价值、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 84638.15 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被告在诉讼期间进行了大额取款,却未能举证证明其合理用途,这种行为构成了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此,法院判决按照 6:4 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原告分得 60%。被告婚内转给案外人的 7500 元,经法院认定系婚姻存续期间的支出,因此不予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此外,被告婚内与异性存在暧昧交往,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对于原告主张的 5000 元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财产分割款及损害赔偿共计 55782.89 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0 元,由被告负担。这起离婚纠纷案例,清晰地展现了在婚姻关系破裂时,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等问题的处理方式,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它提醒人们在婚姻中要珍惜感情,同时也明确了法律在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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