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骏律师是一位服务于广州地区的专职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拥有3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401202310684308。邵骏律师热爱法律事业,一直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研究与实践,在执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庭审与执行经验。他的联系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广场南塔3403号,联系方式为13430283722(微信同号)。邵骏律师擅长处理多种类型的法律事务,涵盖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以及刑事辩护等领域。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原告A(化名)系被告B(化名)的非婚生子女,出生后一直由母亲单独抚养,B长期未承担抚养责任。A委托邵骏律师起诉,要求B支付拖欠抚养费、生育相关费用,并按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B辩称此前不知情,仅同意自2024年4月起按月支付2000元。邵骏律师推动并完成DNA亲子鉴定,固定B为A生物学父亲的核心证据。依据《民法典》规定,主张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同时,他分段主张历史拖欠抚养费、未来按月抚养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提出合理标准。在法院主持下,促成法院按合理标准支持抚养费,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最终,法院判决B向A支付2017年11月—2024年3月抚养费77000元;支付2024年4月—2024年11月抚养费16000元;自2024年12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至A年满18周岁;案件受理费50元由B承担。该案件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追溯主张、不知情不能免除抚养义务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公交车乘客受伤赔偿案原告A(化名)乘坐被告B(化名)运营的公交车时,因驾驶员未等A站稳扶稳即启动车辆,导致A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认定B方驾驶员负全部责任。A委托邵骏、凌绮珊律师起诉,要求B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737.17元。B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邵骏律师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诊疗记录、鉴定报告、费用票据等,完整证明侵权事实、伤残等级及损失金额。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逐项计算各项损失。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基础,主张B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乘客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针对B提出的异议,结合医嘱与票据进行回应,依法维护委托人合理诉求。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B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A支付赔偿款83052.62元,案件受理费由B承担主要部分。该案件明确了公交车承运人对乘客负有安全运输保障义务,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受伤维权提供了典型参考。劳动争议案被上诉人A(化名)因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起诉上诉人B公司及B广州分公司。A主张B方拖欠劳动提成,且以“迟到”为由单方辞退构成违法解除,请求支付拖欠提成及违法解除赔偿金。B方上诉称提成无依据、解除合法、部分诉求超时效。A委托叶苑怡、邵骏律师代理二审。邵骏律师梳理股权、代发工资、办公系统、社保代缴等证据,证明B公司与关联企业构成混同用工,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银行流水备注“提成”、钉钉/微信沟通记录、激励方案为依据,认定提成系劳动报酬,不适用时效抗辩,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指出B方《奖惩管理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解除未先警告即直接辞退,监控仅证明到岗时间不足以认定“无故迟到”,解除程序与事实均违法。二审法院判决驳回B公司及广州分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B方向A支付拖欠提成9932.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992.48元,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均由B方承担。该案件明确了关联企业混同用工需承担连带责任、提成属于劳动报酬不受时效限制、用人单位以迟到辞退须履行警告程序三大裁判规则,为同类劳动争议提供了典型参考。邵骏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他以实际行动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在广州地区的法律服务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如果您在广州地区遇到法律问题,不妨联系邵骏律师,他将尽最大努力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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