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工程款纠纷:李德才律师凭往来函件力挽狂澜 案件详情2018年12月,某建材公司与某建投公司签订了《香格里拉至丽江高速公路桥梁及隧道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该建材公司由此承接了此路段的防水工程。工程在2020年底顺利完工并验收。然而,完工后双方在结算金额上开启了长达数年的争执。2021年1月,建材公司提交结算单,主张工程款1290万余元,可被告仅确认了部分金额。在此期间,建投公司分三次支付了200万元,但大部分工程款仍被拖欠。到了2022年11月,建材公司再次提交结算单,将金额调整为1396万余元,可被告始终以“未最终审定”为由,拒绝签字盖章。直至起诉前,被告累计支付了867万余元,而原告主张仍有529万余元未支付。2025年7月,建材公司委托李德才律师向香格里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529万余元及分段利息。被告在庭审中进行抗辩,称双方从未完成结算,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没有被告签章,属于单方行为;并且合同明确约定“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安排支付,乙方不得提出其他补偿”,所以利息诉求违反了约定。 关键证据登场李德才律师在庭审中拿出了关键证据——2025年2月双方的往来函件。函件显示,2月24日被告致函原告,明确指出“三个项目累计结算金额2890万余元,累计付款1567万余元”,并要求如有异议需在15日内办理结算。2月26日,原告精准回函,将三个项目逐一拆分,其中本案项目“结算金额13,969,039.99元,已付8,677,999.25元,未付5,291,040.74元”。被告收到函件后,未再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李德才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虽然没有双方签章的结算书,但被告在函件中已经承认了总造价及已付款,并且未对原告回复的具体拆分数据提出反驳。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双方就结算实质达成了一致。2025年8月,法院判决:被告需在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某建材公司工程尾款5,291,040.74元及利息(仅支持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按LPR计算),驳回原告其他利息请求。案件受理费26,230元,被告承担26,000元。 案件胜诉关键剖析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李德才律师对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以及诉讼策略的果断调整。面对被告“无签章不认可”的强硬抗辩,李律师没有陷入“结算单真伪”的复杂局面,而是另寻他法。他将双方2025年的往来函件作为主攻方向,这些函件中被告主动承认的总金额、付款额,构成了法律上的“自认”。当原告依据被告函件逻辑进行项目拆分回复后,被告的沉默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默示承诺”,进而锁定了结算事实。这一策略充分体现了资深建工律师的两大素养。其一,不被常规书面签章形式所束缚,而是善于抓住对方函件中的关键数据来构建证据链;其二,巧妙运用《民法典》合同成立规则,将程序性瑕疵转化为实体胜势。正是李德才律师对“函件证据”的敏锐挖掘,让原告在缺乏直接结算书的不利情况下实现了逆转,避免了数百万元工程款成为“悬账”的风险,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也警示我们:在建工纠纷中,往来函件、邮件等过程性文件往往有着关键作用,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与合理的证据布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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