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病历真相与维权之道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病历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它不仅是医疗行为的核心文书,更是判定责任的关键证据。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戴昱律师,拥有17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5101200911208013,服务于成都地区,他在处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时,深刻揭示了病历真实性对案件走向的重大影响。 曲折的医疗纠纷案情2021年9月,患者因眠差入住某精神卫生中心(院方)。院方初诊为焦虑状态并开具相关药物,还安排了一系列检查。然而,次日患者肝功指标异常,入院六天后出现嗜睡等症状,家属多次告知医护,院方却认为是药物副反应,仅停用盐酸多塞平。之后患者病情加重,转至综合医院被诊断为肝衰竭等,最终去世,尸检死因是亚急性重型肝炎致肝功能衰竭死亡。鉴定机构最初认为,院方未复查肝功能、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其医疗行为的不足是患者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力。但家属发现病历存在问题,向某卫健委投诉。该委认定院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给予院方及相关医生行政处罚。 律师的专业见解戴昱律师认为,原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是基于伪造、篡改的病历作出的,鉴定院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是错误的,本案不具备鉴定基础,应进行过错推定。院方在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患者肝功能异常,违反药品说明书使用药物,超量用药,违反分级护理制度,延误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应承担全责。 鉴定机构与法院的态度由于案涉病历存在伪造、篡改,鉴定材料不真实,原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自动作废。法院多次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因鉴定材料不真实而无法受理或终止鉴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推定院方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患者的原发疾病以及院方的诊疗行为,酌定院方对患者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医患双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病历真实性与维权途径病历在医疗纠纷中起着关键作用。在传统纸质病历时代,患方难以了解病历的详细形成过程,难以对病历隐匿、伪造、篡改等行为举证。但随着电子病历系统的推广,其具备信息完整、格式规范、修改留痕、全程可追溯等优势,患方对病历真实性存疑时,可申请对电子病历涉及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在本案中,患方未选择电子病历司法鉴定程序,而是通过梳理病历资料,向卫健委递交投诉资料,主张病历存在真实性问题,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戴昱律师提醒广大患者及家属,向卫健委投诉时,应提前系统梳理病历,重点分析并固定其中的问题,形成条理清晰、依据充分的投诉材料,才能更有效地推动调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态度。戴昱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素养,为患者家属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家属应重视病历的真实性,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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