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助力,守护法律正义在法律的舞台上,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专业精湛的律师——王可红。王可红律师2005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便投身法律领域,至今已有近21年。他先后在山东省临沂市某法律服务所、某法院及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工作,自2016年起开始执业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他的执业证号为13101201211220597,服务地区为上海,联系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一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多年来,王可红律师亲自办理和代理了大量刑事、民事、家事及商类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他是上海市律协及全国中华律协会员、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WTO法学研究会会员,还担任上海市文旅局聘请的志愿调解员,多次被律所评为优秀律师。 跨区域刑事案件挑战王可红律师曾接手一起跨区域刑事案件,案件由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侦查和审理都在临沂市范围内进行,而涉案盗窃行为却发生在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人田某(化名)曾因抢劫罪、抢夺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3年获得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3日。2015年,田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羁押。2015年4月初,田某以8000元价格收购了同案犯郭某(化名)送来的一辆车。同年9月10日,田某驾驶该套牌车辆被交警查获,案件由此案发。同案犯郭某于2014年3月29日使用自制工具盗取张煜(化名)价值50000元的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后将该车藏匿于临沂市罗庄区汇泉大酒店附近,郭某的涉案行为另案处理。 确立辩护策略王可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确定了两大辩护核心。一方面,精准区分罪名,坚决论证田某与郭某无事前通谋,不构成盗窃罪共犯,仅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一方面,挖掘从轻量刑情节,针对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的从重风险,重点突破坦白、赃物追回等从宽情节。在证据收集与固定方面,王律师全面调取田某供述,重点记录其对“收购车辆明知程度”“交易沟通细节”的陈述;收集涉案车辆购置凭证、发还清单,证实车辆价值及最终追回未造成被害人损失;调取田某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职业信息等,佐证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固定郭某供述,证实二人无事前通谋的关键事实。同时,核查原假释裁定书原件,精准核对假释考验期起止时间,确认涉案行为发生时考验期尚未届满,梳理程序合法性依据,为后续撤销假释相关程序辩护筑牢基础。针对公诉机关可能以“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推定“明知”的观点,提前准备证据对比分析,明确田某对车辆专业价值认知的局限性,降低主观恶性认定。在法律适用梳理上,王律师对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对比盗窃罪共犯的认定标准,论证田某行为仅符合前者特征。梳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相关条款,结合假释相关规定,提前草拟从轻量刑及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意见,为庭审辩护提供精准法律支撑。 案件完美收官最终,法院认定田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因田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中法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对其的假释;数罪并罚后,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在案件核心争议处理上,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田某与郭某无事前通谋,不构成盗窃罪共犯,仅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避免了更重的盗窃罪量刑;虽未大幅突破假释期间再犯罪的从重框架,但采纳了田某如实供述、涉案车辆追回等从轻情节,最终刑期未超出同罪名量刑幅度上限。 办案经验总结王可红律师表示,此次辩护的核心亮点在于成功区分罪名,通过固定“无事前通谋”“事后单独收购”的关键证据,精准划分盗窃罪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避免了田某因被认定为盗窃罪共犯而面临更重刑期。同时,有效挖掘从宽情节,成功论证田某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办案、涉案车辆全额追回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虽因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无法免除数罪并罚,但为后续刑期优化争取了基础空间。对于假释期间再犯罪案件,王律师认为辩护工作需以“罪名精准区分”为基础,以“从宽情节全面挖掘”为核心,同时高度重视程序合法性辩护,通过事实与法律的双重支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他也提醒,假释考验期是法定的“监管红线期”,在此期间违法犯罪将直接导致假释利益丧失,且数罪并罚后刑期累加风险极高,当事人需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对于此类案件,辩护重点并非否定从重情节,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争取从轻量刑,避免盲目乐观或过度抗辩。王可红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担当。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