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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辩护:假释考验期再犯罪案获理想结果

2026.04.24刑事辩护6人浏览

假释考验期再犯罪案件:律师精准辩护显成效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复杂的棋局,需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智慧去应对。王可红律师,拥有14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101201211220597,任职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同时担任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等多项职务。这次,他在一个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案件中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

复杂案情:跨区域犯罪的挑战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是跨区域刑事案件办理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田某(化名)曾因抢劫罪抢夺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3年获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3日。2015年,田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羁押。2015年4月初,田某以8000元价格收购了同案犯郭某(化名)送来的一辆车。同年9月10日,田某驾驶该套牌车辆被交警查获,案件由此案发。同案犯郭某于2014年3月29日盗取张煜(化名)价值50000元的北京现代瑞纳轿车,郭某的涉案行为另案处理。

精心准备:多维度辩护策略
王可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确立了两大辩护核心。一方面精准区分罪名,坚决论证田某与郭某无事前通谋,不构成盗窃罪共犯,仅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一方面挖掘从轻量刑情节,针对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的从重风险,重点突破坦白、赃物追回等从宽情节。

在证据收集与固定方面,王律师全面调取田某供述,记录其对“收购车辆明知程度”“交易沟通细节”的陈述;收集涉案车辆购置凭证、发还清单,证实车辆价值及最终追回未造成被害人损失;调取田某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职业信息等,佐证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固定郭某供述,证实二人无事前通谋的关键事实。同时,核查原假释裁定书原件,精准核对假释考验期起止时间,确认涉案行为发生时考验期尚未届满,为后续撤销假释相关程序辩护筑牢基础。针对公诉机关可能以“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推定“明知”的观点,提前准备证据对比分析,降低主观恶性认定。

在法律适用梳理上,王律师对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对比盗窃罪共犯的认定标准,论证田某行为仅符合前者特征。梳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相关条款,结合假释相关规定,提前草拟从轻量刑及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意见,为庭审辩护提供精准法律支撑。

理想结果:罪名与量刑的双重突破
法院最终认定田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因田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的假释。数罪并罚后,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在案件核心争议处理上,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田某与郭某无事前通谋,不构成盗窃罪共犯,仅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避免了更重的盗窃罪量刑。同时,法院虽未大幅突破假释期间再犯罪的从重框架,但采纳了田某如实供述、涉案车辆追回等从轻情节,最终刑期未超出同罪名量刑幅度上限。

经验总结: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王可红律师在办案总结中指出,本次辩护的核心亮点在于罪名区分辩护成功,通过固定关键证据,精准区分了盗窃罪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避免了田某因被认定为盗窃罪共犯而面临更重刑期。同时,成功挖掘从宽情节,虽因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无法免除数罪并罚,但为后续刑期优化争取了基础空间。

对于假释期间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需以“罪名精准区分”为基础,以“从宽情节全面挖掘”为核心,同时高度重视程序合法性辩护,通过事实与法律的双重支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需注意,假释考验期是法定的“监管红线期”,在此期间违法犯罪将直接导致假释利益丧失,且数罪并罚后刑期累加风险极高,需严格遵守监管规定。而对于此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并非否定从重情节,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争取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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