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医疗纠纷 > 病历造假左右医疗纠纷责任,患方维权需善用法律

病历造假左右医疗纠纷责任,患方维权需善用法律

2026.04.24医疗纠纷38人浏览

病历真实性瑕疵:左右医疗纠纷责任认定的关键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其真实性直接影响着责任的认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戴昱律师,拥有17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5101200911208013,他长期专注于医疗纠纷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例,看看病历真实性瑕疵是如何对医疗过错鉴定产生颠覆性影响的。

案例回顾:患者死亡引发医疗纠纷
2021年9月,患者因眠差入住某精神卫生中心。院方初诊为焦虑状态,并开具相关药物,安排了血常规、肝肾功等检查。次日,患者肝功指标出现异常,乙肝两对半检查提示小三阳。入院仅六天,患者就出现嗜睡等症状,家属多次告知医护,院方认为是药物副反应,停用了盐酸多塞平。但患者意识障碍加重,转至综合医院后被诊断为肝衰竭等,最终经尸检,死因是亚急性重型肝炎致肝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机构最初认为,院方未复查肝功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医疗行为的不足系次要原因力。然而,家属发现病历存在问题,向某卫健委投诉。该委认定院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给予院方及相关医生相应行政处罚

律师观点:病历造假应进行过错推定
戴昱律师认为,原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是基于伪造、篡改的病历作出的,鉴定院方的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系鉴定错误。本案不具备鉴定基础,应当进行过错推定。在治疗过程中,院方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患者肝功能异常,还违反药品说明书禁忌用药、超量用药,违反分级护理制度,延误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鉴于院方行为性质恶劣,应推定其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责。

鉴定与法院态度:病历造假致鉴定受阻
案涉病历存在伪造、篡改,因鉴定材料不真实,原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自动作废。法院多次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因鉴定材料不真实而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

法院认为,院方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导致鉴定结论作废,无法明确院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因力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直接推定院方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综合患者的入院情况和治疗过程,酌定院方对患者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医患双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重视病历真实性及维权路径
戴昱律师强调,病历是医疗行为的核心文书,在医疗纠纷中至关重要。在传统纸质病历时代,患方难以对病历的形成过程进行举证。但随着电子病历系统的推广,电子病历具备信息完整、格式规范、修改留痕、全程可追溯等优势,患方若对病历真实性存疑,可申请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

在本案中,患方未选择电子病历司法鉴定程序,而是通过向卫健委投诉维护权益。戴昱律师提醒广大患者及家属,在针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提出投诉时,应提前对病历进行系统梳理,重点分析并固定其中的问题,形成条理清晰、依据充分的投诉材料,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调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病历的真实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患者及家属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加强病历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共同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