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医疗纠纷领域,陈灿芳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出众的法律工作者。陈律师毕业于广州中医药大学,拥有医学学士学位,曾有五年内科临床医生经历。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9月取得律师执业证并执业至今,现执业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他一直专注于医疗纠纷领域,执业17年来,通过诉讼及调解处理过超五百件医疗纠纷案件,在医疗纠纷事前防范、调解、诉讼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年轻孕妇剖宫产截瘫案:调解获高额赔偿某26岁年轻孕妇,在使用肝素抗凝期间进行剖宫产。麻醉医生未注意产妇使用肝素情况,按常规实施腰椎穿剌腰硬联合麻醉。产妇术后出现双下肢麻木乏力,医方直至第二天中午才安排MR检查,发现椎管内血肿形成压迫脊髓,虽手术清除血肿,但产妇最终截瘫并大小便失禁。陈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分析认为医方存在明显过错:一是正在使用的肝素说明书明确说明用药期间不能进行腰椎穿剌;二是产妇术后双下肢麻木乏力没有及时进行MR检查、延误了血肿的发现及处理。客观上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目前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水平及公正性参差不齐,无法保证鉴定结果一定为主要责任。于是,陈律师建议先由律师代理调解,把法院诉讼及鉴定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在调解过程中,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医方同意按80%的责任处理患者的相关损失,赔偿患者两百多万结案。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陈律师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既能精准分析医方过错,又能灵活选择处理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患儿低血糖脑损伤案:二审扭转乾坤患儿出生后第一天晚上出现面色紫绀、精神差等低反应症状,产科直至第二天中午才将患儿转到新生儿科,经检查发现严重低血糖,最终患儿出现新生儿低血糖脑损伤、发育异常。患儿及其监护人一审委托其他律师代理,选择某省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结果鉴定医方不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未批准,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时原告委托陈律师代理。陈律师介入后,首先向二审法院指出一审法院在原告申请的情况下不同意鉴定人出庭是程序错误,说服二审法院安排省医学会的其中一个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同时,陈律师帮原告方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对鉴定书质证。二审开庭中,通过专家辅助人询问鉴定专家,得知鉴定专家鉴定时未看清病历,错误判断患儿出现症状及转科时间。二审法官意识到鉴定报告存在疑问,发函给省医学会要求解释。最终,省医学会出具意见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患者心肌梗死死亡案:挑战鉴定报告获胜患者因肋骨骨折、多处挫伤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心电图显示显著STT改变。住院第十天,患者突发昏迷不醒,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死因鉴定,结论为冠心病并心肌梗死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委托其他律师起诉。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方存在一定过错,过错系次要原因,过错参与度为16%〜44%(建议30%)。原代理律师认为法院极可能按30%责任判决,争取更高责任机会不大。陈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鉴定书》存在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医院提供的病房走廊监控视频显示,鉴定报告中记载的医生进入病房时间与实际不符,影响了医院过错及责任认定。在一审诉讼中,陈律师重点论述被告在患者病情危急时未及时诊治、延误诊断及救治,法院不应完全采信鉴定报告来认定被告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陈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承担40%责任。陈灿芳律师凭借扎实的医学和法律知识,在多个医疗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和公正的结果,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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