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陈灿芳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专业人士。他毕业于广州中医药大学,拥有医学学士学位,曾有过五年的内科医师临床工作经历。2006年,他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9月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已执业17年。他现执业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0120********74,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九界医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中医药大学校外导师等职务。多年来,他一直专注于医疗纠纷领域,处理过超五百件医疗纠纷案件。下面我们来看看他经办的一个典型案例。孕妇剖宫产截瘫案:据理力争获高额赔偿某26岁年轻孕妇,在使用肝素抗凝时接受剖宫产手术。麻醉医生未注意产妇使用肝素情况,按常规实施腰椎穿剌腰硬联合麻醉。产妇术后出现双下肢麻木乏力,医方直到第二天中午才安排MR检查,发现椎管内血肿压迫脊髓,虽经手术清除血肿,但产妇最终截瘫并大小便失禁。陈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细致分析。他指出医方存在两个明显过错:一是正在使用的肝素说明书明确说明用药期间不能进行腰椎穿剌;二是产妇术后双下肢麻木乏力未及时进行MR检查,延误了血肿的发现及处理。从客观角度分析,医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然而,考虑到目前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水平和公正性参差不齐,无法保证鉴定结果一定为主要责任。于是,陈律师建议先由律师代理调解,将法院诉讼及鉴定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在调解过程中,陈律师据理力争,凭借其扎实的医学和法律知识,向医方阐明其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医方同意按80%的责任处理患者的相关损失,赔偿患者两百多万结案。这一结果为患者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也彰显了陈律师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智慧。患儿低血糖脑损伤案:二审扭转乾坤患儿出生后第一天晚上出现面色紫绀等症状,产科直至第二天中午才将患儿转到新生儿科,经检查发现是严重低血糖,最终患儿出现新生儿低血糖脑损伤、发育异常。患儿及其监护人一审委托其他律师代理,选择某省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不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未批准,一审法院最终采信鉴定结论,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时,原告委托陈律师代理。陈律师介入后,首先向二审法院指出,一审法院在原告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不同意鉴定人出庭是程序错误,二审必须纠正。这一观点说服了二审法院安排省医学会的其中一个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同时,陈律师帮原告方申请了一个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对鉴定书质证。在二审开庭过程中,通过专家辅助人询问鉴定专家,发现鉴定专家鉴定时没有看清楚病历,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最终,二审法院意识到鉴定报告存在疑问,发函给省医学会要求其解释相关疑问,省医学会出具意见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陈律师凭借其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扭转了案件的局面。患者冠心病死亡案:突破鉴定结论获更高责任认定患者因肋骨骨折等情况到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第十天突发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死因鉴定,结论为患者因冠心病并心肌梗死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委托其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方过错系次要原因,过错参与度为16%44%(建议30%)。原代理律师告知原告法院极大可能按30%的责任判决,争取更高责任机会不大。原告咨询陈灿芳律师后,陈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发现《鉴定书》存在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医院提供的病房走廊监控视频显示,鉴定报告中记载的医生在特定时间进入患者病房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这一错误影响了医院过错及责任认定。基于此,陈律师认为有机会争取法院认定医院承担高于30%的责任。原告委托陈律师参与一审诉讼。庭审中,陈律师重点论述了医院在患者病情危急时未及时诊治的过错,指出鉴定人因错误认定事实而未认定该部分过错,法院不应完全采信鉴定报告来认定被告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陈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承担40%责任。陈灿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医学知识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周到的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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