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总之,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合同会面临一系列处罚,旨在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招标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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