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对于婚前房产,其产权归属原则上属于婚前购房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2.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3.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根据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总购房款的比例,结合房屋的增值情况来确定。例如,总购房款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婚后共同还贷20万,房屋增值50万。则共同还贷占比为20÷70,对应的增值补偿为(20÷70)×50万。具体计算会因实际情况更为复杂,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4. 操作时,主张补偿的一方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共同还贷的金额,如银行转账记录、还款凭证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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