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为轻伤的赔付标准如下: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法律依据为上述解释第七条。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法律依据为上述解释第八条。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法律依据为上述解释第九条。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法律依据为上述解释第十条。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律依据为上述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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