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人虚假诉讼案:律师精准辩护显成效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需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智慧为当事人争取公正。今天要讲述的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林上乾律师办理的一起工程挂靠人虚假诉讼案,在这起案件中,林律师凭借出色的辩护,成功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 林上乾律师:专业与经验的结合林上乾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30***********804,从事律师工作已有23年,办理了2500余件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的刑事案件达1500余件。他曾荣获温州市青年律师辩论赛优胜奖、“越人杯”温州市公诉人·律师论辩赛一等奖、温州市诚信律师标兵等荣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使他在面对各类复杂案件时都能游刃有余。 案件背景:复杂的工程挂靠与虚假诉讼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甲(王xx 化名)时任温州某集团宜昌分公司副经理,被害单位为温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乙公司)。2010 年,甲受乙公司任命担任宜昌分公司副经理,双方约定甲以分公司名义承建工程,乙公司收取 1.5%管理费,其余资金由甲自行解决。甲与其侄子王xx(化名)、胡xx(化名)按比例出资,挂靠乙公司承建“xx 酒店”项目,甲为项目总负责人。2012 年至 2014 年间,甲因个人资金需求,以个人名义向卢xx(案外人)借款,截至 2014 年 5 月共欠本息 3608.8 万元。因无力偿还,在卢xx 指使下,甲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6 月 12 日以乙公司宜昌分公司名义,与卢xx 外甥毛xx 签订两份虚假《借款合同》,通过复杂的“走账”操作制造出毛xx 向分公司出借 3608.8 万元的银行流水假象。2015 年 11 月,毛xx 依据上述虚假合同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 年 11 月,宜昌中院判决乙公司向毛xx 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9 年 11 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宜昌中院裁定冻结、扣划乙公司及相关人员银行存款。公诉机关指控甲犯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罪,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律师辩护:精准出击,成功剥离指控 针对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林上乾律师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首先,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甲虽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但同时与毛xx 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向乙公司出具承诺由其个人对外承担责任,这表明甲主观上不具有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目的。其次,否定财产损失结果。乙公司在“xx 酒店”项目中对业主享有巨额债权,经湖北省高院判决确认,债权金额达 6297 万余元,甲个人债务并未实质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利益未受损害。最后,区分挂靠经营风险与刑事犯罪。乙公司作为被挂靠方,仅应承担收取管理费范围内的有限责任,甲将个人债务转嫁公司,使乙公司承担了挂靠风险之外本不应承担的债务。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不足以认定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指控不成立,采纳了林律师的意见。 针对虚假诉讼罪的辩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节虚假诉讼事实,林律师分别提出抗辩。关于与陈xx 的虚假诉讼一节,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甲伪造私刻合同专用章,也不足以证实销毁借条、伪造借款合同等行为。法院审查认为,虽然合同系 2017 年后补签,但 750 万元借款中确有 500 万元用于工程项目保证金,且乙公司印章管理存在疏漏可能性,该节事实不构成虚假诉讼罪,采纳了林律师的意见。关于与邓x 的虚假诉讼一节,提出乙公司与湖北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基础事实真实,甲将债权转让或赠与他人并不违法。法院认定,基础法律关系真实,未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节事实不构成虚假诉讼罪,采纳了林律师的意见。关于与卢xx、毛xx 的虚假诉讼一节,提出双方只是民事纠纷、未造成乙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等意见,但法院未予采纳,认定甲明知虚假仍配合走账、在诉讼中隐瞒关键事实,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终结果:减轻刑罚,彰显法律公正法院最终认定职务侵占罪不成立,完全采纳了林律师的意见,认为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未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虚假诉讼罪部分成立,仅认定与卢xx、毛xx 一节构成犯罪,与陈xx、邓x 两节均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情节严重”及职务侵占罪均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鉴于林律师成功剥离两节事实及职务侵占重罪,甲最终仅以虚假诉讼罪一罪论处,避免了公诉机关建议的二十年有期徒刑的严厉刑罚。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林上乾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也提醒我们,挂靠经营模式存在重大刑事风险,在法律面前,任何试图通过虚假手段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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