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场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为当事人披荆斩棘的勇士。李荣梅律师,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学士,是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18年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她秉持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她代理的一起劳动者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案件背景:劳动者维权之路艰难2012年2月,劳动者入职某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英语教师,工资由底薪加课时费构成。2020年6月,用人单位以“优化”名义对劳动者单方调岗,引发双方争议。此后,劳动者被长期搁置,用人单位以“事假”名义不安排工作、不发放工资,最终在2021年3月19日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先后两次申请劳动仲裁,第一次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驳回劳动者请求;第二次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工资9600元,驳回其他请求。双方均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工资936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3042.4元,驳回劳动者其他诉讼请求。一审结果对劳动者不利,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未被充分追责,劳动者仅获得补偿金而非赔偿金,且工资计算基数偏低。上诉策略:精准把握争议核心李荣梅律师接受劳动者委托后,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围绕两大核心争议点展开了有力的辩护。一方面,关于解除性质的定性,一审法院虽认定用人单位认定“旷工”事实错误、解除程序不合法,但错误适用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和第46条,而非第87条。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仅为截取的部分视频,无法证明劳动者连续旷工,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依法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向劳动者公示,解除行为无合法依据,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另一方面,关于赔偿金计算基数,一审法院以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劳动者被停职期间的生活费及零星工资计算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该期间系用人单位违法不安排工作、不发放工资所致,若以此作为基数,显失公平。应当以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间的正常工资作为赔偿金计算基数,根据工资流水,劳动者正常月平均工资为6677.95元。劳动者工作年限为9年零1个月,应按9.5个月计算,双倍赔偿金为126881.06元。二审胜诉:为劳动者争取高额赔偿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李荣梅律师的观点,作出了全面逆转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生活费12160元,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6881.06元,驳回用人单位的全部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元由用人单位负担。与一审结果相比,赔偿金额大幅提升,从约5.24万元提升至约13.90万元,实现了近三倍的增长。案件意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更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它成功纠正了一审对解除性质的法律适用错误,将“补偿金”改为“赔偿金”,实现了双倍赔偿;确立了赔偿金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平均工资为准的裁判规则,避免用人单位因自身违法行为获益;在用人单位恶意以“旷工”为由解除、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下,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李荣梅律师在二审阶段精准抓住“违法解除”与“计算基数”两个关键点,成功推动二审法院全面改判,充分体现了她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法律定性的准确把握和证据细节的深入挖掘能力,为同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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