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不签订合同不算自动取消中标资格。2. 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属于违法行为。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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