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咽癌术后麻醉复苏突发心跳骤停,医院担责赔偿 101 万余元 一、事件详情患者某丁,52 岁男性,因“咽痛伴不适 7 月余”于 2024 年 12 月前往北京某肿瘤专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扁桃体癌(cT4N2M0III 期)”。入院后,患者接受了两周期 TPF 方案(紫杉醇+顺铂+5-Fu)新辅助化疗联合信迪利单抗免疫治疗。2025 年 2 月 14 日,医院为其实施“机器人辅助下口咽癌扩大切除+双侧颈部淋巴结清扫术”,手术顺利结束后,患者于 16:11 拔除气管导管并转入麻醉恢复室。然而,16:38 时,患者突然出现躁动、呼之不应,血氧饱和度急剧下降至 40%,心率升至 125 次/分,血压高达 209/110mmHg。尽管医院立即进行了紧急气管插管、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但患者始终未能恢复自主呼吸与循环。经与家属沟通,次日凌晨签署放弃治疗同意书后,患者出院返家,不久后不幸去世。 二、律师代理意见李俊平律师团队受托后,对患者从术前评估到术后抢救的全过程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复盘,指出医方存在多方面核心过错。 (一)术前评估严重不足,多学科协作缺失1. 呼吸系统风险评估缺位:患者有 30 年吸烟史(日均 20 支),虽戒烟 2 月,但属于呼吸系统并发症高危人群。然而,医方术前未进行肺功能检测,也未请麻醉科、呼吸科会诊评估气道状况及肺部基础疾病,未能识别潜在的气道高反应性等危险因素。2. 心血管系统评估疏漏:患者术前血压 144/91mmHg(高血压 1 级),医方却未进行动态血压监测或心血管专科评估,对围术期高血压管理存在明显疏漏。3. MDT 流于形式:病历中虽提及“术前经过多学科讨论”,但没有具体参与科室及意见记录,未能真正发挥多学科协作在复杂头颈部肿瘤手术中的风险把控作用。 (二)术后拔管时机不当,麻醉复苏管理失范1. 拔管决策仓促:患者于 16:11 拔除气管导管,拔管后仅 9 分钟就转入恢复室。对于此类手术范围广、时间长(约 7 小时)、气道创伤大的头颈部手术,拔管前应充分评估气道水肿情况、肌松残余及自主呼吸恢复程度,医方的拔管决策过于草率。2. 拔管后观察不足:拔管后短期内即出现血氧下降、躁动等危急信号,这表明拔管时机选择不当或拔管后气道稳定性未得到有效保障。 (三)抢救过程存在重大缺陷,错失黄金救治时机1. 套囊漏气处置延误:16:38 患者病情突变,直至 17:05 才被发现气管导管套囊漏气并更换导管,其间长达 27 分钟患者血氧持续低于 90%,其中 15 分钟血氧进行性下降至 58%,未能实现有效通气,导致大脑及重要脏器长时间严重缺氧。2. 未行紧急气管切开:在反复插管困难、套囊漏气、气道管理无效的情况下,医方未考虑紧急气管切开以建立可靠人工气道,错失了抢救的关键环节。3. 缺乏中枢神经保护措施:在患者长时间缺氧、循环不稳定的情况下,医方未采取亚低温等中枢神经保护措施,加重了脑损伤程度。4. 多学科协作缺失:发生室颤、复律失败后,医方未紧急请心内科会诊协助抢救。 (四)知情同意不充分,侵犯患方选择权风险告知笼统:术前同意书仅泛泛提及“呼吸并发症”,未针对患者高危因素(长期吸烟史、肿瘤累及舌根等)细化说明术后可能需长期气管切开或呼吸机依赖等具体风险。 (五)抢救期间沟通缺失抢救过程中,医方未向家属动态通报病情变化及预后判断,导致家属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迫做出放弃治疗的决定。 三、案件结果本案经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在充分审查医方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北京某肿瘤专科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 101 万余元。该调解协议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至此本案医疗纠纷圆满终结。这一案例再次提醒医疗行业要高度重视诊疗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严格规范操作,充分保障患者权益,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同时,也为患者及其家属在面对医疗纠纷时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解决途径,让他们在遭遇不幸时能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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