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辩护显成效,罪责相适护权益在法律的世界里,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专业与智慧,为众多被告人争取到公正的判决。他就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王伟刚律师,执业证号为1530**********643,执业年限达19年。他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也是云南师范大学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十余年办理毒品犯罪辩护300余件,无罪辩护8件,不逮捕、不诉50余件。下面为大家分享王伟刚律师办理的一起运输毒品案。 案件背景:身陷指控,权益待护2024年7月,被告人A(化名)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受被告人B(化名)邀约,一同前往贵州省六盘水市某物流园接运毒品。二人多次踩点后,在B实施取毒、A驾车接应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804克,含量在12.4% - 13.1%,涉案毒品数量大。被告人A有故意伤害罪前科及多次吸毒行政处罚记录,公诉机关未明确区分主从犯,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人A委托王伟刚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期望能获得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 争议焦点:多面交锋,寻求公正本案存在多个核心争议焦点。首先,被告人A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能否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本案系控制下交付案件,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再者,涉案毒品数量认定及取证程序是否存在瑕疵,能否影响量刑;最后,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的情节能否作为从宽处罚依据。 辩护策略:精准出击,多重考量王伟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定位从犯核心 + 叠加多重从轻 + 理性回应争议”的精准辩护策略。 精准界定从犯地位王伟刚律师通过梳理案卷中被告人供述、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明确被告人A系受被告人B邀约参与犯罪,全程听从B的安排,仅负责租车、驾车接应,未参与毒品来源联系、踩点决策、取毒实施等核心环节。在庭审中,他强调被告人B主导犯罪策划、接收境外人员指令、实施取毒行为,而被告人A仅提供接应协助,无证据证明其参与利益分配或主导犯罪进程,其行为对犯罪既遂的贡献显著低于B,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张多重从轻情节一方面,被告人A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如实供述参与犯罪的主要事实,虽侦查阶段初期不认罪,但当庭自愿承认指控罪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另一方面,本案系侦查机关控制下交付案件,涉案毒品未实际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同时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较低,相较于高含量毒品,其社会危害程度较轻,请求法院酌情从轻。此外,王伟刚律师客观说明被告人A的前科及吸毒处罚记录,但强调此次犯罪系受他人邀约,主观恶性相较于主动贩毒者更低,且无证据证明其系毒品犯罪惯犯,请求法院兼顾前科与本次犯罪情节,避免量刑过重。 理性回应证据争议针对“毒品数量存疑”的辩护点,王伟刚律师结合侦查机关称量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及被告人B的指认,认可涉案毒品数量的认定客观性,避免因无依据质疑影响辩护专业性。对于侦查机关部分侦查活动无见证人的情况,他认可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合法性,同时强调本案核心证据链条完整,程序瑕疵未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聚焦量刑情节辩护而非纠缠程序细节。 案件结果:公正判决,权益保障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王伟刚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人A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采纳了辩护意见中关于被告人A系从犯、当庭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情节;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犯地位、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A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A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成功获得大幅减轻处罚,辩护目标圆满实现。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王伟刚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智慧,他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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