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鑫真律师,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副主任,执业4年,执业证号为11308202211414289。他擅长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以下将介绍他办过的案例,尤其是案例2这一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详情(一)案件背景2025年10月22日,原告胡某新(化名)与被告骆某杰(化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原告胡某新长期带班组从事劳务活动,2025年5月,被告雇佣原告所带班组在其承包的风力发电塔工程项目中从事基础扎丝、焊接、开丝等劳务活动,该劳务活动于2025年7月22日完工。双方当日补签署《风力发电基础劳务施工协议》,被告仅支付部分劳务费,并于2025年7月26日签署《承诺书》,承诺对尚欠的265728元劳务费于2025年8月15日前全部支付。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截止起诉之日,尚欠原告58243元。(二)双方诉求与答辩原告胡某新提出诉求,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58243元及利息101.93元(以58243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5年9月4日),承担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7861元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骆某杰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劳务费金额不予认可,认为原告中途退场未完成全部工作量,经核算已超额支付;对原告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也不予认可,称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法院审理与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2025年5月被告雇佣原告班组从事劳务活动,2025年7月26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之后被告先后给付207485元,仍欠58243元未付。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承诺履行给付劳务费的义务,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履行应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承诺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理维权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最终判决被告骆某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新劳务费58243元,并赔偿自2025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其他典型案例(一)劳动争议案件1王某鹏(化名)与元x森林(厦门)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王某鹏于2019年3月9日入职,被告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2024年12月被告单方面降职降薪,后以拒绝调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鹏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调岗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判决被告给付王某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140.16元。(二)劳动争议案件2原告张某(化名)入职被告河北达x食品有限公司后,被告单方面调岗,原告不同意。被告以原告未到新岗位报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调岗违法且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法院认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赔偿金85,894.72元,驳回原告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范鑫真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些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若您面临相关法律难题,他可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与代理服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