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15年来,他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下为大家详细介绍他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例。一、案例概述这是一起建筑工地作业过程中因吊装设备操作不当导致工人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4年10月8日,原告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从事墙板打磨工作时,与王某(化名)配合吊装墙板作业。王某(化名)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张某(化名)被挤压至身后墙板,造成胸腰腹部外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二、争议焦点明确因果关系待判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首要争议点。事发时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在墙板对角方向配合操作,王某(化名)遥控操作起重机使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致其受伤。医疗诊断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原告的伤情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难定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也是关键问题。张某(化名)作为有较长工作经验且接受过安全培训的老员工,对墙板吊装工作的安全风险点应很清楚,但其手扶墙板且设备运行速度为20米/分钟时,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或保护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而王某(化名)操作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为特种设备,既不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资格,又未接受过专业操作培训,对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此外,王某(化名)在操作时未注意墙板位置,导致墙板向原告方向不当移动,且未注意到原告的状态和位置,致使原告受伤。三、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因果关系认定法院经现场勘查及双方陈述确认了上述因果关系,认定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认定有医疗诊断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有力支撑。过错责任归属原告张某(化名)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化名)承担主要责任。由于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所以应由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工作无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具备特定资质,故XX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原告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王某(化名)(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四、法律分析与案例启示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有典型意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本案中王某(化名)违反此规定,构成重大过错。用人单位应确保员工具备操作能力,XX劳务公司未对王某(化名)进行起重机操作培训,存在管理过失。劳动者也应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张某(化名)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本案涉及的吊装劳务外包工作并无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特定资质,法院不支持原告关于发包方应承担过错责任的主张。案例启示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操作人员严格审查资质,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在危险作业环境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务外包需明确安全责任,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纠纷。司法裁判应合理划分责任,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缪江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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