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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推荐:缪江云律师,成功处理多起交通事故及工伤赔偿典型案例

2026.04.23劳动纠纷8人浏览

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下面为大家介绍缪江云律师办理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骑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因事故多处严重损伤,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损失70余万元,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程度,确认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方某(化名)承担4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认为20000元。此案例在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
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原告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从事墙板打磨工作,配合王某(化名)吊装墙板作业时,因王某(化名)操作不当,张某(化名)被挤压受伤。经鉴定,张某(化名)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共发生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
(二)争议焦点
1.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三)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1.因果关系认定:法院经现场勘查及双方陈述确认,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认定: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工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且操作不当,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工作无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具备特定资质,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分析
此案例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应确保员工具备操作能力,劳动者也应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劳务外包需明确安全责任,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
(五)案例启示
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操作人员严格审查资质;劳动者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务外包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安全责任归属。
三、个体工商户工伤赔偿案例
原告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资由于某(化名)结算支付。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化名)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于某(化名)应作为责任主体与王某(化名)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3年11月,王某(化名)驾驶车辆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与曹某碰撞致其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保险,曹某近亲属起诉要求赔偿。争议焦点为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以及驾驶员接顺风单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触发免责条款。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侵权人按责分担。此案例厘清了“使用机动车”的解释和顺风车性质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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