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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辛律师在加油站出租偷税案中的谋略

2026.04.23刑事辩护8人浏览

加油站出租引发的税务风波:真相与启示
一、案情详情
20xx年xx月xx日,阿某某与何某某签订了一份《加油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阿某某将自己开办的春光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经营权出租给陈某某,租期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长达8年。在陈某某经营春光加油站期间,却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他故意偷税漏税,采用个人收款码收取加油站营业款,而春光加油站及其投资人阿某某对此全然不知。到了202x年x月x日,某市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要求春光加油站和阿某某按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缴纳罚款。
二、曲折的办案历程
辛律师在接手此案后,经过深入分析认为,处罚期内的实际经营人是陈某某而非阿某某,阿某某事先对偷税漏税之事毫不知情,并且在这期间也未从春光加油站获得任何利益,不存在违法的故意和事实。所以,辛律师主张,对于春光加油站承租经营期间的纳税义务以及相应税务处罚,某市稽查局应该针对实际经营者陈某某,而不应将春光加油站及其投资人阿某某认定为纳税义务人并进行处罚。然而,由于纳税争议在提起复议前需要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于是,辛律师指导加油站的开办者先行向税务局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之后向稽查局所属的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稽查局的决定,客户阿某某对此不服。辛律师并未气馁,继续代理阿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最终的胜利
经过一番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法院认定,稽查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阿某某对春光加油站承租期间的实际经营收入及偷税行为知情,而且稽查局未查清春光加油站、阿某某、陈某某之间的关系,就作出案涉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让春光加油站、阿某某承担案涉税款缴纳义务和罚款责任,这种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税务总某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阿某某取得了这场税务官司的胜利。
四、办案心得带来的警示
在实务中,像出租、发包经营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建筑施工、加油站出租等领域。在这类经营模式中,出租人、出包人面临着巨大的税务风险。一旦承租人、承包人出现偷税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出租方承担补税、滞纳金以及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所以,在对外出租、出包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专业的税务律师把关,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出租人有效屏蔽税务风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税务纠纷之中,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为广大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提醒大家要重视税务合规,谨慎对待经营中的每一个环节,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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