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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怡律师:助力诈骗案被告二审改判缓刑,书写辩护传奇

2026.04.23刑事辩护7人浏览

案例一:客服引流案罪名变更
2023年起,被告人赵某(化名)伙同李某(化名),接收上家提供的话术和电话号码,为上家实施诈骗活动引流。2024年8月起,他们以某地为据点,招聘话务员,冒充股票公司客服,吸引被害人添加诈骗分子指定的微信公众号以获取提成。
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化名)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被告人主观上仅有概括性明知,缺乏诈骗的特定故意;客观上仅实行了前端引流,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其行为应定性为帮信罪而非诈骗罪。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将罪名由诈骗罪更正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赵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此案例开创了广东珠海地区客服引流案件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先河。
案例二:网络交友诈骗案二审改判
被告人乐某(化名)和韩某(化名)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自2022年6月起,二人以网络恋爱交友方式实施诈骗,乐某(化名)通过添加被害人微信,以韩某(化名)的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编造交房租、生病住院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截止案发共骗取41余万元。2023年2月,韩某(化名)的朋友向某(化名)在其住处借住期间,也参与了诈骗活动。
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提出,韩某(化名)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处于被动参与地位,且客观行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分赃情况也印证了其从犯地位;同时,韩某(化名)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全额退赔。一审法院判决韩某(化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韩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乐某(化名)未上诉,但因丁文怡律师在二审中为韩某(化名)竭力争取权益,推动二审法院对全案重新认定,乐某(化名)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在刑事二审改判率不到10%的背景下,丁文怡律师实现了二审由实刑改判缓刑的重大突破。
案例三:外汇非法经营案数额下调
2018年底,被告人韩某(化名)到澳门某珠宝店工作后,通过他人以其名义在境内注册商户、办理POS机并绑定银行卡,将POS机带至澳门用于换汇。2019年至2023年,韩某(化名)伙同他人利用POS机及其名下银行卡在澳门进行外汇兑换活动,经统计兑换数额约2.7亿元。
丁文怡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提出关键事实不清,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不清且无法还原具体犯罪经过;证据不充足且关联性、证明力存在严重问题,2.7亿元的犯罪数额和韩某(化名)具体犯罪过程没有确切的直接证据支撑,且多笔交易发生在韩某(化名)不在澳门期间。一审法院判决韩某(化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对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的认定,依照存疑有利被告人的原则,认定韩某(化名)非法经营数额为1289.230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丁文怡律师成功将犯罪数额辩护下调接近20倍,刑期减半,罚金和上缴违法所得金额也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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