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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律师助力加油站偷税案胜诉,巧避税务风险

2026.04.23刑事辩护9人浏览

加油站出租发包后承租人隐匿收入型偷税案件全解析
一、案情详情
20xx年xx月xx日,阿某某与何某某签订了《加油站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阿某某将自己开办的春光加油站的全部资产以及经营权出租给了陈某某,租赁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为期8年。在陈某某经营春光加油站期间,出现了严重的偷税漏税问题。他通过使用个人收款码来收取加油站的营业款,而春光加油站及其投资人阿某某对此毫不知情。到了202x年x月x日,某市稽查局作出了处罚决定,要求春光加油站以及阿某某按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缴纳罚款。
二、办案历程与思路
在此案件中,由于处罚期内的实际经营人并非阿某某,而且阿某某事先对偷税漏税的事情并不知晓,同时在该期间也没有从春光加油站获取任何利益,不存在违法的故意和事实。辛律师认为,对于春光加油站承租经营期间的纳税义务以及相应的税务处罚,某市稽查局应该针对实际经营者陈某某进行,而不应该把春光加油站及其投资人阿某某认定为纳税义务人并给予处罚。然而,因为纳税争议在提起复议之前需要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之后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于是,辛律师指导加油站的开办者先向税务局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向稽查局所属的税务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可是,复议机关维持了稽查局的决定。客户阿某某对此不服,随后辛律师又代理阿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三、案件最终结果
最终,法院判定稽查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阿某某对春光加油站承租期间的实际经营收入以及偷税行为是知情的。稽查局在没有查清春光加油站、阿某某、陈某某之间关系的情况下,就作出了案涉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让春光加油站、阿某某承担案涉税款缴纳义务和罚款责任,这种处理决定是错误的。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税务总某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办案经验总结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像出租、发包经营这种情况非常常见,特别是在建筑施工、加油站出租等领域。在这类经营模式下,出租人、出包人面临着巨大的税务风险。尤其是当承租人、承包人出现偷税行为时,极有可能导致出租方需要承担补税、滞纳金以及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所以,在对外进行出租、出包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专业的税务律师进行把关,这样才能帮助出租人有效屏蔽税务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专业的税务法律知识和正确的应对策略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提醒着广大经营者,在涉及类似经营模式时,务必要谨慎对待税务问题,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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