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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考办证”诈骗案:刑民交叉案件的成功处理典范

2026.04.23刑事辩护7人浏览

黄达民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兼具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与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执业前,他曾在公安、法院系统工作四年,深刻理解司法实务运行逻辑、证据审查标准及裁判思维。现执业于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与突出的业绩,在执业三年内即晋升为事务所合伙人。
案件背景:“免考办证”骗局浮现
2020年5月至7月,多名幼儿园教师轻信“受疫情影响可免考取得某资格证”的承诺,向某培训从业者(被告)支付每人15,000元费用委托办证。被告承诺2020年11月可在官方网站查询证书,若查询不到全额退款。然而,2021年7月被告寄送的纸质证书经查询系假证。学员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仅退还部分款项,某学员(原告)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难点:多重风险交织
此案表面是委托合同纠纷,实质涉及刑事诈骗,被告面临诸多风险。民事层面,被告收取款项且证书为假,难以完全免责;若被认定为合同相对方,需承担全额退款责任;涉及多名学员,民事判决可能引发连锁诉讼。更关键的是,如何推动案件从民事程序转入刑事程序,避免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成为一大难题。
代理思路:精准策略化解难题
黄达民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调整应诉策略,目标是推动案件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切割合同关系:主张被告仅为信息中介,非实际办证主体,真正收款人为案外人C及其妻子,被告仅转交部分款项,并提供与上游人员的沟通记录,证明被告系“转述信息”而非“承诺办证”。
-推动刑民交叉处理:指出案外人D等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侦查,强调本案所涉“免考某资格证”为假证,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论证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配合侦查程序: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立案侦查,本案涉诉款项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强调民事审理需依托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确定责任主体。
-减轻民事责任外观:主张被告已退还自身收取的服务费全款,报考费用均由上游人员收取,被告未实际占有,部分学员的费用由上游人员退还后转交,被告非退款责任主体。
裁判结果:正义依法伸张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法院认定被告收取的“免考某资格证费用”涉嫌诈骗罪,原告收到的证书为假证,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涉诉款项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若经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确属民事纠纷,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价值:多方面的典型意义
-“先刑后民”原则准确适用: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避免民事判决与刑事认定冲突,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明确诈骗类案件刑民界限:“免考办证”类骗局中,中间介绍人可能同时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推动刑事立案,阻断受害人单独追究中间人民事责任的路径,最终责任认定需依托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
-化解群体性纠纷:本案涉及多名学员,若逐一民事判决将引发大量诉讼,通过刑事程序统一处理,有利于查清全案事实,平等保护各方受害人权益。
-警示中间从业者:提示从业者不得轻信“特殊渠道”“免考办证”等违规承诺,即使仅为信息中介,若未尽审查义务,仍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这起“免考办证”诈骗案中,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巧妙的诉讼策略,成功推动案件的合理处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刑民交叉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范例。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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