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分期付款违约:成功维权,解除合同并获赔2.2万余元 一、案件详情在2022年10月2日,原告赵女士与被告陈先生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及车牌借用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赵女士将自己名下的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以XX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先生。陈先生需先支付XXX元订金,之后每月支付XX元,直至车辆贷款还清,此时赵女士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车牌则暂借给陈先生使用最长2年。合同签订后,赵女士依约交付了车辆,然而陈先生仅仅支付了XXX元车款,在赵女士多次催要后,仍未补足到期款项。到了2023年4月24日,在得到陈先生同意后,赵女士取回了车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女士委托了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解除,并要求陈先生支付车辆使用费以及律师费。 二、办案历程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关键事实进行了梳理。明确核心诉求为“确认合同解除 + 主张车辆使用费 + 追讨律师费”。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协议里的违约条款,丁律师发现陈先生未支付到期价款已达全部价款五分之一以上,这使得赵女士享有法定解除权,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证据收集方面,丁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车辆转让及车牌借用协议》清晰地证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约定;行驶证复印件佐证了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微信聊天记录则有力地证明了催款事实以及取回车辆的合意;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则佐证了律师费支出的真实性,这些证据共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确保各项诉求都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对于车辆使用费,丁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了同类车辆租赁价格截图作为参考。虽然因车型差异未被全额采纳,但为法院酌情认定使用费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方向。同时,结合合同解除时间以及车辆实际使用天数,精确核算了使用费金额,保证主张既合法又合理。在庭审过程中,由于陈先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充分陈述了案件事实,出示了全部证据,并详细阐释了法律依据,确保法院能够全面查清案件真相,从而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 三、最终判决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确认原告赵XX与被告陈XX签订的《车辆转让及车牌借用协议》于2023年4月24日解除;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XXXX元(包含车辆使用费、律师费,扣除已支付的XX元);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负担XX元,被告负担XX元。最终,赵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成功解除了协议并追回了相应损失。 四、律师的关键作用丁晓霞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准确地援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及损失追偿权,为案件胜诉提供了核心法律支撑。从协议、聊天记录到费用凭证,全面梳理并整合关键证据,即便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也确保了法院能够采信原告的主张。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精准核算各项损失,既坚守合法诉求,又贴合裁判惯例,最大化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通过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丁晓霞律师在处理此类法律纠纷时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成功挽回了损失,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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